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1月19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當事人:金永榮,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臨海市。
金永榮長期使用“金浤”賬號在雪球平臺發布薦股文章,并輔以在淘股吧、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等其他平臺開通賬號發文發帖宣傳,參與淘股吧實盤比賽以及直播分享選股邏輯等形式,積累名氣和受眾。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賬號粉絲數量超過10.7萬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間發布帖文的單篇平均閱讀量高達130萬次,金永榮在證券投資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榮知曉其薦股行為具有影響力,在其雪球“金浤”賬號公開發文評價、推薦“啟迪環境”“路維光電”“光華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賬戶組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進行大量反向賣出交易。按當日及次日賣出口徑計算,交易金額合計630,594,337.30元,違法所得合計41,623,864.21元。
金永榮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推薦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決定:沒收金永榮違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處以41,623,864.21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金永榮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金永榮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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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長安街知事
編輯 | 蔡 玫
審讀 | 黃明鋼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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