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時間線上辦公,若滿足法定條件可主張加班費。根據《勞動法》及司法實踐,認定需同時滿足兩核心要件:一是時間要件,即在法定工作時間外被安排工作,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通過線上處理緊急事務,或日常下班后被要求完成單次超30分鐘的任務;二是實質要件,勞動者需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實質性工作,如修改方案、對接客戶等,而非簡單確認消息。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量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及崗位特性,例如某招聘專員因協調培訓需頻繁線上溝通,法院結合微信記錄等證據判決支付延時加班費。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如提供聊天記錄、任務分配截圖等證明加班事實;若用人單位掌握考勤記錄等證據卻拒不提供,則承擔不利后果。需注意,不定時工作制經批準可不支付加班費,但標準工時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制仍需依法支付,勞動者可結合自身情況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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