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楊玥]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是其法定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局,積極推進數字檢察戰略,賦能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當前,應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優化大數據賦能路徑,推動監督模式由“個案為主、數量驅動”向“類案為主、數據賦能”轉型升級,實現高質效監督。
堅持雙輪協同驅動,構建融合式監督知識圖譜。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的核心在于業務邏輯與數據技術的深度融合。實踐中存在的片面追求數據全量而忽視法律數據特性、監督規則提煉不精導致模型效能不彰等問題,根源在于業務與技術的銜接不暢。對此,一要樹立精準的大數據監督思維。深刻把握行政違法行為監督領域數據的法律特性——除海量性、多樣性外,更強調適配性、準確性與易變性。推動從“業務數據化”向“數據業務化”躍升,引導檢察人員從典型案例、異常數據中精準提煉監督規則、歸納類案特征、發現治理漏洞,為模型構建奠定堅實業務基礎。二要構建業務與數據融合的知識圖譜。深入剖析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登記等典型場景,系統梳理行政主體、相對人、行為類型等要素及違法關聯、程序銜接等關系,構建契合監督需求的業務知識圖譜。同步厘清案卡信息、執法文書、裁判數據等不同來源數據間的關聯,形成數據知識圖譜。二者的有機融合,在數據與業務之間建立廣泛連接,是實現“數據找人”、精準監督的關鍵支撐。
激活內生數據價值,強化檢察一體履職效能。檢察系統內部蘊藏海量原生數據,其價值亟待深度挖掘。非結構化數據利用率低、部門數據壁壘等問題,制約了內部監督合力的形成。對此,一要提升非結構化數據解析能力。深化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法律文書、電子卷宗等半結構化與非結構化數據的運用,積極應用智能文本識別、要素提取等技術,將其轉化為可分析的結構化數據,深度挖掘監督線索,改變過度依賴核心案卡的現狀。二要深化檢察一體化數據融通。依托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構建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打破“四大檢察”數據壁壘,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有序流轉。重點暢通刑事案件辦理中發現的行政違法線索向行政檢察部門的移送渠道,激活“沉睡”監督資源,形成內部融合履職合力。
耦合外部數據資源,突破信息共享壁壘。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等部門間的“信息孤島”,制約了大數據監督規模化應用。破解難題需創新共享機制。一是統籌推進行刑銜接與數據共享。將大數據賦能深度嵌入“兩法銜接”機制,強化不起訴案件等司法結論反向移送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信息化跟蹤監督,防止“不刑不罰”。積極爭取黨委政法委支持,推動建立與行政執法、審判機關的執法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或機制,明確數據共享范圍、標準與程序。二是探索多元化數據賦能路徑。在當前全量數據歸集困難階段,秉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則,探索靈活共享方式。推動在數據源端部署共識性監督模型算法,檢察機關獲取運算結果反饋,通過建立安全數據接口進行必要關聯查詢,在最小化數據移動前提下提升監督效能。
深化場景化應用,推動建模精準治理。大數據監督價值最終體現于具體應用場景。應避免“大而全”,聚焦突出問題,開展精準化、場景化建模與應用。一是聚焦重點領域研發精準監督模型。圍繞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群眾關切、治理短板領域,深入剖析行政違法高發點、風險點。按照“解析個案—提煉規則—構建模型—類案治理—融合監督”路徑,研發應用“虛假工商登記監督模型”“環保處罰執行監督模型”等場景化模型,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系統治理效果。二是強化模型實戰迭代與閉環管理。推動成熟模型在各級檢察機關的實戰應用與推廣。建立健全模型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根據應用反饋持續調整監督規則與算法參數,實現模型的動態優化與進化升級,確保其精準性與生命力。
恪守法定監督邊界,深化人機協同監督。大數據賦能提升監督效能的同時,需警惕技術理性侵蝕司法屬性。一是堅守監督的法定性與必要性。大數據篩查線索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核實處理。監督重心應聚焦于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或不行使職權情形,不得干預其依法正常履職活動,確保監督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二是強化人機協同的決策機制。明確大數據模型系輔助工具,不可替代檢察官的法律判斷與監督決策。建立健全“人機耦合”機制,對模型推送線索必經人工審查、調查核實與綜合價值判斷,防止陷入“技術依賴”,保障監督結論的合法性、公正性及司法人文關懷。
(作者分別為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廳2025年度十大行政檢察理論研究立項課題“大數據驅動下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制度優化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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