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現在因為公司拖欠補交不齊全體員工應該繳納的"五險一金"費,社保局不給幸福航空公司依法退休兩年半之久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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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答應到2025年年底,給離職人員,退休人員辦理完手續。
一看離職人員公司還能收一筆錢,公司就找己退休和快辦理退人員談,為了你們損失小些,給你們按離職人補齊繳納的“五險一金”,辦理退休手續。
把退休人員按“離職人員”處理,這不顯然的一肚子壞水嗎?
要知道,離職人員補繳,通常意味著個人承擔全部補繳費用(單位部分+個人部分+滯納金)。
即使這個費用由公司出,但是繳費基數會按“靈活就業人員”或最低檔計算,而不是按你們在職時的實際工資基數。
補繳年限可能被壓縮,只補到“夠辦退休”的最低年限,而不是全部欠繳年限。
公司說“按離職人員補齊”,聽起來是“幫你們辦手續”,但本質是把本應由公司承擔的補繳義務和滯納金,轉嫁到你們個人身上。
用“盡快辦退休”來誘導你們接受這種不公平方案。
一旦簽字,后續維權會非常被動,如果同意按“離職人員”補繳并簽字確認,后續再想主張公司承擔補繳責任,法院和社保局很可能認為你們已經自愿接受該方案,維權難度會大幅增加。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幸福航空作為用人單位,對你們在職期間的社保負有強制補繳義務。
補繳主體:公司,不是你們個人
因單位原因導致少繳、漏繳、未繳社保的,應由單位申請補繳,并承擔單位應繳部分及滯納金;
個人只承擔自己應繳部分,且滯納金原則上由單位承擔。
繳費基數:應按你們在職時的實際工資基數補繳
不能按“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或“離職人員”標準打折;
否則屬于變相降低你們的繳費基數,直接影響養老金水平。
補繳年限:應補足全部欠繳年限,而不是只補到“夠15年”
養老金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原則,少補一年,你們退休金就少一截;
公司只補到“夠辦退休”的最低年限,屬于變相克扣你們的養老權益。
2025年起,多地已收緊一次性補繳政策,尤其是2011年7月1日之后首次參保的“新人”,基本不能再一次性補繳,只能延長繳費至滿15年;只有因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欠繳,經法律程序確認后,才可由單位補繳。
幸福航空長期拖欠社保,屬于典型的“單位原因欠繳”;依法應由公司補繳,而不是按“離職人員”標準補繳。
社保局不給辦退休,是因為公司欠繳社保,導致你們繳費年限不足或記錄不完整。
一旦公司依法補繳完畢,社保局應當依法為你們辦理退休手續并發放養老金。
現在我們也可以看到,幸福航空的退休人員,一致要求幸福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給我們退休人員補繳納齊"五險一金",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依法領到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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