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舊事重提,典型的知識產權糾紛
原審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設計院)是涉案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項目的設計單位。
原審被告凌某某(該酒店項目的設計總負責人)、徐某原為華東設計院員工,兩人后就職于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設公司)。
華東設計院認為,都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都設設計”、官網以及凌某某在微信公眾號“材料在線”中未經授權使用了華東設計院享有著作權的工程設計圖和建筑作品圖片,侵害了華東設計院的署名權、發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將“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項目作為都設公司的過往業績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為其承接工程項目提供便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華東設計院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立即停止侵害華東設計院著作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公開聲明,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0,000元及合理費用214,500元。
原審被告都設公司、凌某某、徐某共同辯稱,不認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設計圖、建筑作品、手繪圖的著作權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權,由于工程設計圖是特殊職務作品,原告對其不享有署名權;對建筑物拍照、臨摹屬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圖片未對建筑物整體進行再現,故不構成侵權;被告在宣傳時明確了涉案項目是凌某某、徐某在原告處工作時參與的項目,相關宣傳內容不存在虛假之處,不會導致公眾誤認。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8)滬0110民初1628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都設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都設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網站(www.(www.shdsd.cn.cn)及“都設設計”微信公眾號(微信號:dushejianzhu)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三、都設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東院經濟損失500,000元;四、都設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華東院支出的合理費用114,500元;五、駁回華東院的其余訴訟請求。
華東設計院、都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滬73民終18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書寫道:
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凌克戈、徐琦侵害作品署名權、發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虛假宣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19年5月7日,本院依法追加武漢生態城碧桂園投資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019年10月18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衛馳翔,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設公司)、凌克戈、徐琦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佘軼峰,被告徐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璐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武漢生態城碧桂園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被告凌克戈、徐琦原系原告員工,凌克戈于2004年7月入職,于2012年2月離職;徐琦于2007年8月入職,于2012年2月離職。離職后,兩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與被告都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凌克戈在該公司的職位為總建筑師,被告徐琦的職位為建筑師。
被告都設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對于賠償數額,由于原告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均難以確定,故本院將綜合考慮被告都設公司的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系為本案維權所支出,本院綜合考慮公證的必要性、關聯性、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難易程度以及本市律師服務業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等因素,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
對于消除影響,被告都設公司所宣傳的帶有誤導性的內容會導致公眾對“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的設計單位產生誤認,故被告都設公司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而消除影響的范圍應當與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故本院根據侵權行為所及范圍、侵權行為情節、后果等,確定被告都設公司在其官網及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聲明即足以消除影響。
第三人武漢生態城碧桂園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十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網站(www.shdsd.cn)及“都設設計”微信公眾號(微信號:dushejianzhu)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本院審核);
三、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
四、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費用114,500元;
五、駁回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16元,由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3,150元,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19,3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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