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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整治政府采購領域“內卷式”競爭,形成優(yōu)質優(yōu)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就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同類項目中標(成交)信息,以及市場供給和產業(yè)發(fā)展狀況,材料、人工等市場價格,行業(yè)費用標準等市場調查情況,形成科學、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供應商競爭報價提供基礎。未設定最高限價的采購項目,以采購項目預算金額作為最高限價。
采購人要綜合考慮技術、成本效益、促進競爭等因素,按照專業(yè)類型和專業(yè)領域,合理設置采購包。采購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對約定期限內的運營、維護、升級,專用耗材,處置報廢等費用進行報價,作為評審因素,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采購人提供專用耗材或者相關服務。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科學合理確定價格、技術、商務等因素的分值和權重。
采購人應當重點加強對信息化建設項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yī)療等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的管理。對于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在系統運行過程中,供應商不得在國家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向相關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二、強化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審查
(一)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1.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 <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 pan>
2.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 <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 pan>
3.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 <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 pan>
4.評審委員會基于專業(yè)判斷,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采購人可以結合具體項目實際情況,提高上述第1項至第3項中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數值標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65%。
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供應商報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評審委員會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后,屬于前述第1項至第4項情形的,應當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提供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等,給予相關供應商的合理時間一般不少于30分鐘。其中,屬于第3項情形,供應商已隨投標(響應)文件一并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的,在評審現場可不再重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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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會依據專業(yè)經驗,參考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yè)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yè)協會發(fā)布的行業(yè)平均成本等情況,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投標(響應)供應商不能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為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現場及時獲取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yè)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yè)協會發(fā)布的行業(yè)平均成本等相關信息資料提供便利。評審委員會借助互聯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信息的,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實施影響評審公正的行為。
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啟動原因、審查意見和審查結果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記錄,并隨供應商提供的相關書面說明及證明材料,以及評審委員會有關互聯網瀏覽、查詢歷史一并歸檔。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指導和監(jiān)管,進一步壓實評審專家的責任。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評審委員會未按規(guī)定對異常低價開展審查的,依法予以糾正并追究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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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采購人應當落實履約驗收責任,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對報價觸發(fā)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后仍中標(成交)的供應商,采購人要重點關注其履約承諾、實際履約情況等。對可以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期考核、分期驗收、分期支付,及時掌握供應商履約進展。如供應商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依法予以處理;如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導致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各部門、各地區(qū)要充分認識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jiān)督指導,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完善采購文件標準文本、增設交易系統功能、加強履約擔保、加大違約責任追究力度等措施,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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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以整治“內卷式”低價競爭、構建“優(yōu)質優(yōu)價”市場秩序為核心,針對醫(yī)療行業(yè)(涉及大量高價值設備、專用耗材及復雜的信息化服務政府財政資金采購)將產生重要影響。我們進行多方面的分析:
一、 對醫(yī)療采購實踐與流程的重塑
1. 采購需求側管理強化,導向“全生命周期成本”評估
· 設備采購模式轉變:對CT、MRI、生化分析儀等大型醫(yī)療設備,以及復印打印、實驗儀器等,采購人(醫(yī)院等)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供應商對運營、維護、升級、專用耗材及最終處置成本進行報價。這將徹底改變以往“重初始購買價、輕后期運營成本”的做法。
·遏制通過設備低價中標,綁定耗材進院賺錢的模式,這將直接打擊部分廠商通過低價銷售設備、鎖定后續(xù)高價耗材銷售的商業(yè)模式,促使報價回歸真實總成本。
· 信息化項目采購更規(guī)范:對醫(yī)院HIS、PACS、智慧醫(yī)院等系統,要求供應商承諾開放性、兼容性,并禁止合同外收費。這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島,降低醫(yī)院長期被單一供應商綁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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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評審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根本性變化,“異常低價”面臨嚴格審查
· 明確的低價觸發(fā)紅線:三條量化標準(低于平均價50%、低于次低價50%、低于最高限價45%)為醫(yī)療采購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審查門檻。采購人還可根據項目特點提高標準(最高至65%),進一步收緊對可疑低價的容忍度。
· 供應商舉證責任加大:一旦觸發(fā)審查,供應商需在現場短時間內(≥30分鐘) 提供詳細的成本測算證明(如核心部件采購發(fā)票、人工成本、注冊檢驗費用、臨床試驗投入等)。這要求供應商投標前必須做足功課,無法再依靠模糊的“讓利”承諾。
· 評審專家責任與能力要求提升:專家需依據同類設備成交價、行業(yè)平均成本等進行判斷。醫(yī)療設備專業(yè)性強,價格不透明,這對評審專家的行業(yè)知識、市場信息掌握提出了極高要求。財政部門將加強監(jiān)管,追究失職專家責任。
3. 履約驗收與支付掛鉤,風險控制前置
· “分期驗收支付”成為重要工具:對于大型設備安裝調試、信息化系統建設等周期長的項目,實行分期考核驗收支付。這使采購人能動態(tài)監(jiān)控履約質量,避免低價中標后供應商拖延或降低服務標準。
· 聚焦“異常低價中標者”的履約:對經過低價審查仍中標的供應商,采購人須重點監(jiān)督。一旦發(fā)現其無法按承諾履約,將依法嚴懲,這增加了供應商低價投標后違約的風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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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醫(yī)療行業(yè)市場競爭格局的影響
1. 利好技術扎實、成本透明、服務體系完善的優(yōu)質企業(yè)
· 政策引導從“價格戰(zhàn)”轉向質量、服務和總成本競爭。擁有核心技術、穩(wěn)定供應鏈、合理利潤空間和良好售后網絡的頭部設備廠商和信息化解決方案提供商,其優(yōu)勢將更加凸顯。
· 能夠清晰核算并證明其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性的企業(yè),將在評審中占據更有利地位。
2. 挑戰(zhàn)缺乏核心競爭力、依賴低價策略的中小企業(yè)
· 那些主要依靠低價、甚至低于成本價投標,期望通過后續(xù)變更、維保或耗材牟利的企業(yè),生存空間將被大幅壓縮。行業(yè)可能迎來一輪整合,市場集中度有望向更重質量、重信譽的企業(yè)提升。
3. 促進醫(yī)療采購市場的專業(yè)化與透明化
· 政策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為評審提供市場價格等信息便利,并鼓勵建設價格數據庫。強調“行業(yè)平均成本”的參考作用,將推動醫(yī)療設備及服務價格體系的透明化,減少信息不對稱。
通知對于醫(yī)療行業(yè)政府采購而言,是一份標志性的“糾偏”文件。旨在根治醫(yī)療采購中的惡性低價競爭亂象。短期內會增加各方的合規(guī)成本和適應難度,但長期看,將有力推動醫(yī)療采購市場從“低價者得”向“質優(yōu)者勝” 的健康生態(tài)轉型。廠家和經銷商一定要重視起來,熟悉新的“游戲”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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