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指(2022)川 01 刑終 187 號裁定違背 “非吸” 罪構成要件,涉案行為實為合法股權投資
在資金證據造假爭議尚未平息之際,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終 187 號刑事裁定書對趙德榮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的認定,再因違背該罪名核心的 “四性” 司法解釋陷入輿論漩渦。成都亞元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德榮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體明確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該罪需同時具備 “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四大構成要件,而本案涉案行為在這四方面均不成立,二審裁定強行 “套框” 定罪,嚴重違背法律規定,請求依法撤銷錯誤裁判。
一、不具備 “非法性”:股權融資合法存續,委托授權范圍內業務無違法性
“涉案股權融資行為本身合法,亞元公司僅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中介服務,何來‘非法性’?” 趙德榮的代理人指出,本案涉及的山東晟泉礦業、北京京馳無限兩家企業,均在香港亞太柜臺市場完成掛牌融資,且至今正常經營,從未因該融資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
代理人強調,根據《證券法》及香港地區相關金融法規,企業在合法柜臺市場掛牌轉讓股權屬于合規融資行為,而亞元公司作為兩家企業的授權合作方,僅負責在授權范圍內宣介股權轉讓、協助完成托管交易,所有資金均直接進入企業賬戶用于生產經營,未被截留或挪用。“若亞元公司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作為委托方的香港亞太柜臺市場、掛牌企業,以及已成為股東并享受收益的投資人,為何未被認定為共犯?這種選擇性定罪完全違背‘非法性’的司法解釋核心。”
二、不具備 “公開性”:投資人系特定圈層,無公開宣傳且無 “明知放任”
針對 “公開性” 要件,趙德榮一方提供了關鍵證據 —— 安績煒、官小麗的西南財大總裁班同學錄,以及相關人員的證言,證明所有涉案投資人均為安、官二人的同學或朋友,屬于特定社交圈層,亞元公司從未通過媒體、傳單、講座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
“我們在庭審中明確說明,本案不存在司法解釋中‘口口相傳’且被告人‘明知或放任’的情形。” 代理人表示,趙德榮早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就攜帶亞元公司公章、營業執照離開業務團隊,此后安績煒、官小麗擴展投資人范圍的行為,趙德榮完全不知情,更不存在 “明知投資人范圍擴大而放任” 的主觀狀態。此外,本案還涉及 “法不溯及既往” 的法律適用問題,二審裁定未考慮相關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強行將不具備公開性的行為納入 “非吸” 范疇,明顯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三、不具備 “利誘性”:真實股權無高額回報承諾,對賭條款屬民事約定
“涉案股權是真實存在且經工商備案的資產,不存在‘利誘性’特征。” 趙德榮指出,本案中所有股權交易均明確約定,投資回報取決于企業經營效益,不存在 “保本付息”“高額返利” 等利誘性承諾,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 “以高息或其他優厚條件吸引投資” 的行為完全不同。
代理人補充道,投資協議中約定的對賭回購條款,是股權投資領域常見的民事風險防控約定,目的是保障投資人權益,屬于正常的商業談判結果,并非 “利誘性” 手段。“企業與投資人對股權價值、回購條件的約定清晰明確,完全符合《公司法》《民法典》關于民事合同的規定,若將此類條款認定為‘利誘’,將嚴重混淆民事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四、不具備 “社會性”:投資人成股東且獲利,未擾亂社會金融秩序
對于 “社會性”(即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要件,趙德榮一方以工商登記信息、股東分紅記錄為證,強調所有投資人已成為被投資企業或其控股公司的登記股東,至今享有股權收益、參與經營決策,部分投資人還參與新設企業、擴大經營規模,不僅無任何資金損失,反而通過投資獲得實際收益。
“‘社會性’的核心是‘擾亂金融秩序、造成社會危害’,但本案中投資人普遍認可股權投資行為,未出現群體性維權事件,更未對社會金融秩序造成沖擊。” 代理人表示,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已明確認定,相關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這進一步證明涉案行為是正當的民事投資行為,而非具有 “社會性” 危害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法學界:“四性” 缺一不可,裁定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在接受采訪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四性” 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定罪,缺一不可。“本案中,涉案行為在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上均不符合司法解釋要求,二審裁定強行‘套框’定罪,本質上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客觀歸罪’。”
該教授進一步分析,近年來司法機關對涉企經濟案件的審理愈發強調 “審慎入罪”,避免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事經濟活動。“本案若維持原判,將對股權投資中介行業造成嚴重沖擊,也不利于中小企業通過合法渠道融資發展,懇請上級法院依法審查‘四性’要件的適用情況,糾正錯誤裁判。”
目前,趙德榮已在申訴材料中詳細論證本案不符合 “非吸” 罪 “四性” 要件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上級司法機關撤銷(2022)川 01 刑終 187 號刑事裁定書,依法宣告其無罪。媒體將持續關注案件申訴進展,跟蹤司法機關的最終處理結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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