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未婚妻3月訂立婚約,5月與婚慶公司溝通并支付10000元費用,8月因客觀原因婚約解除,劉某當即告知婚慶公司該情況并要求退款,婚慶公司卻主張該10000元為定金不予退回,該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案涉10000元款項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定金,婚慶公司能否依據定金罰則拒絕返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定金系當事人為擔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一方依約向對方給付的金錢擔保,其核心特征為擔保屬性,且定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需滿足法定要件:一是主合同合法有效,二是當事人雙方就定金性質作出明確約定,三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事實,劉某向婚慶公司支付10000元時,雙方未就該款項的定金性質作出書面或口頭的明確約定,亦未體現該款項具有擔保婚慶服務合同履行的擔保功能,故案涉款項不符合定金的法定構成要件,僅應認定為預付款,婚慶公司無權依據定金罰則主張不予返還。
因客觀原因婚約解除,婚慶服務合同的履行基礎已喪失,劉某亦已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婚慶公司,不存在違約情形。對于該筆預付款,若婚慶公司為履行案涉合同已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實際開支,劉某應就該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實際開支后的剩余款項,婚慶公司應向劉某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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