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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龍華公安分局社區民警走訪檢查發現,李某在觀湖街道吉坑村某出租屋內非法儲存大量煙花爆竹。經現場清點,查獲非法儲存煙花爆竹5類,共計2箱。李某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年關將近,煙花爆竹進入產銷旺季,部分商家和個人盯住這一“商機”,趁機違法違規存儲、銷售煙花爆竹。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保持并鞏固深圳數十年來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取得的成效,近期,全市持續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1月13日晚,群眾向觀湖街道松元廈社區反映,在上圍新村某出租房內有人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社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核查,現場查獲非法儲存煙花爆竹24類,共計80箱。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涉案人員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危險品,其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等活動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相關規定。個人非法儲存煙花爆竹,不僅涉嫌違法,更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嚴重威脅自身及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非法存儲煙花爆竹,若情節較輕,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非法存儲的煙花爆竹含有黑火藥、煙火藥等爆炸物,且黑火藥達到1千克以上,煙火藥達到3千克以上,可以以非法存儲爆炸物罪立案追訴,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危險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立案追訴。
另外,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為舉行大型慶祝、慶典活動而燃放煙花焰火晚會外,其他所有在特區內的單位或個人不準在特區內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種類型的煙花、爆竹,也不得擅自從外地將煙花、爆竹運進特區。因此,堅決抵制非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共同參與轄區安全治理,守護龍華區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攜手筑牢春節期間安全防線。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張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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