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機關明確表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經營者從核定征收(“稅額包干”)轉為自行申報納稅后,不會對其以往年度進行追溯補稅。
自2026年起,全國數百萬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戶將統一轉為按實際收入申報繳稅。然而,許多經營者擔憂:若2026年申報的實際營業額遠高于往年核定金額,是否會因此被追繳過去幾年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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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全國所有企業與企業家庭(個體工商戶)將全面告別“定額稅”,改為統一的申報制。
對此,越南稅務總局于1月19日發布的第307號公函明確指出:稅務機關不會以2026年個體戶或自然人申報的營業額為依據,對2025年及以前年度進行稅務稽查或追溯補稅。前提是,這些納稅人在2025年及之前已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營業額,并按規定繳納了相應稅款。即使因經營規模擴大導致計稅營業額較核定額變動超過50%,也不在追溯范圍內。
稅務部門代表已多次重申這一立場。在上周的一場研討會上,財政部稅務總局(C?c Thu?, B? Tài chính)副局長梅山(Mai S?n)強調,針對個體經營者的發票違規行政處罰規定,已按“簡化、易操作、大幅減輕處罰”的原則重新制定,充分考慮其經營規模與實際條件。
“今年個體戶實際申報的營業額,絕不會用作追繳往年核定稅款的依據,”梅山明確表示。他還透露,稅務部門將加強申報過程中的問題反饋渠道,并提供“手把手操作指南”類資料,幫助個體戶便捷查詢與對照政策。
不過,第307號公函同時強調:如稅務機關發現存在故意隱瞞、虛報營業額以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仍將依據2020年第125號議定書予以處罰。具體而言:
稅務或發票行政違規可處以警告或罰款;
組織最高罰2億越南盾(約5.7萬元人民幣),個人最高罰1億越南盾(約2.85萬元);
發票違規方面,組織最高罰1億越南盾,個人最高罰5000萬越南盾(約1.4萬元);
虛報少繳稅款,處以少繳稅額20%的罰款;逃稅則處以逃稅金額1至3倍的罰款。
此外,違規者還可能被暫停發票印制資格,并須補繳全部欠稅、滯納金,更正申報信息,退還非法所得。具體罰款金額按法定幅度中值確定,并可根據情節上下浮動10%。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處罰標準。情節嚴重者,還將依法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截至2024年底,越南全國約有360萬戶個體及自然人經營者,其中220萬戶為穩定經營主體(含核定戶與申報戶)。2024年,該群體貢獻稅收約26萬億越南盾(約合69億元人民幣),2025年上半年已達17萬億越南盾(約45.1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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