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猥褻兒童治安違法行為與猥褻兒童犯罪的區分
——張某猥褻兒童案
入庫編號:2026-14-1-185-001 / 刑事 / 猥褻兒童罪 /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 2024.03.06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6.01.18
裁判要旨
判斷猥褻兒童的行為屬于治安違法行為還是猥褻犯罪行為,應當綜合考察猥褻行為所侵害身體部位的隱私程度、猥褻方式、持續時間、特定時空環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實際造成傷害等因素。猥褻的身體部位隱私程度一般、持續時間短,但是采取強制手段實施,或者結合猥褻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大,且對被害人性的羞恥心冒犯嚴重或者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對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實際傷害,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的,應當依法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關鍵詞
刑事 猥褻兒童罪 猥褻方式 危害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被害人李某(化名,女,時年12歲)父親所開健身房的健身教練。2023年11月18日零時許,張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父母不在家,仍進入李某家中。張某見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李某頭部,又將手伸進被子撫摸李某小腹約5秒,并試圖向李某小腹下面摸,李某將張某推開并大聲警告張某“別碰我”。張某起身將房間的燈關上后,再次回到床邊強行將身體壓在蓋著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摟抱李某。李某將張某推開后,警告張某“再不走就打電話給我爸”。張某到門外待了一會兒又返回房內叮囑李某不要告訴別人,并要求李某抱自己、加自己微信,李某拒絕,反復幾次后,張某方最終離開。案發后,被害人李某產生獨處恐懼等創傷反應。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京0101刑初12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張某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
辦理涉猥褻兒童案件中,準確把握猥褻兒童治安違法與猥褻兒童罪之間的界限,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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