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 月 22 日消息,據(jù) GamesRadar+ 報道,英國上訴法院的一項最新判決認定,大型多人在線游戲(MMO)中的金幣可被視為“財產(chǎn)”,若偷竊在法律上構成盜竊犯罪。該判決延續(xù)了此前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審理 —— 一名游戲開發(fā)者被指控通過黑客手段入侵玩家賬號,竊取海量游戲金幣后,將其兌換為現(xiàn)實貨幣進行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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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4 日,波普爾韋爾法官在判決書中開篇即指出:“本案涉及的游戲為《Old School Runescape》(簡稱 OSRS)”。據(jù)悉,涉案人員曾是 OSRS 開發(fā)商賈吉克斯公司(Jagex)的一名版主。他被指控“通過黑客攻擊及 / 或盜用賬號找回團隊成員的權限憑證”,非法訪問了 68 個不同的玩家賬號,隨后“盜取這些賬號中數(shù)千億枚金幣,并通過線下渠道轉賣給買家,換取比特幣及法定貨幣”。
賈吉克斯公司參照游戲內(nèi)“債券”的現(xiàn)實貨幣定價推算出被盜金幣的價值,玩家可使用現(xiàn)實貨幣購買該類債券,債券既可兌換 OSRS 會員訂閱時長,也可直接兌換為游戲金幣。經(jīng)核算,被盜金幣總價值達 54.3123 萬英鎊(IT之家注:現(xiàn)匯率約合 508.3 萬元人民幣)。
判決指出,游戲債券的存在為金幣提供了明確的價值錨點及合法的“現(xiàn)實貨幣-游戲金幣”兌換渠道,這一點對本案至關重要。究其原因,該機制可與 OSRS 中被明令禁止卻真實存在的線下金幣交易市場形成對比,盡管官方嚴禁線下交易,但游戲金幣“仍頻繁在游戲外被買賣流通”。這些因素共同構建了游戲金幣對應的現(xiàn)實交易市場,使其具備了真實的貨幣價值屬性。
法院補充道:“案發(fā)時,玩家若通過線下渠道購買與一枚 6 英鎊官方債券等值的金幣,僅需花費約 2.7 英鎊。”判決書還饒有趣味地提到,“玩家若想通過完成游戲任務賺取與一枚債券等值的金幣,大約需要投入 15 小時的游戲時長。”
從具體指控罪名來看,嫌疑人將盜取的金幣兌換為比特幣,隨后又將比特幣轉換為法定貨幣。檢方針對三項行為分別提起指控:將游戲金幣作為“犯罪所得”兌換比特幣、持有該筆非法比特幣,以及將比特幣轉換為法定貨幣。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游戲金幣是否在法律意義上具備“可被盜屬性”。辯方的核心論點是:如果游戲金幣從法律層面不被認定為財產(chǎn),那么相關行為就無法構成盜竊罪。
判決書第 18 條載明:“辯方以‘游戲金幣不屬于《盜竊法》第 4 條所定義的財產(chǎn)范疇’為由,申請駁回全部指控。”
1968 年頒布的《盜竊法》對盜竊罪作出了明確界定:“凡以永久剝奪他人財產(chǎn)為目的,欺詐地侵占他人財產(chǎn)者,即構成盜竊罪;‘竊賊’及‘盜竊’的定義亦依此判定。”而本案所援引的《盜竊法》第 4 條開篇即對“財產(chǎn)”作出定義:“‘財產(chǎn)’包括貨幣及其他一切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亦涵蓋無體財產(chǎn)權及其他無形財產(chǎn)。”
這就引出了本案的法律難題:大型多人在線游戲中的無形數(shù)字金幣,是否屬于可成為盜竊對象的“財產(chǎn)”?此前,一審法官曾作出有利于辯方的判決。上訴法院判決書中提及一審判決時指出:“原審法官認為,游戲金幣不具有排他競爭性,其屬性更接近于純信息。”在一審法院援引的部分判例中,此類“純信息”被界定為一種“知識”,即“僅存在于個人腦海中的事物”,“不具備可被盜屬性”。
基于此,一審判決作出如下認定:“即便檢方能夠證實其指控所依據(jù)的全部事實成立,本案當前指控的罪名在法律層面仍無法成立,本院亦不會將案件移交陪審團審理。”
本案判決援引了 2023 年比特幣協(xié)會 BSV 相關案件的判例,并采用英國法律委員會的術語對“排他競爭性”作出解釋:“當某一物品被特定個人或群體使用、消耗時,必然會導致其他個人或群體無法使用、消耗該物品,該物品即具有排他競爭性。”簡言之,此物歸你所有,他人便無法染指。
本案由波普爾韋爾法官、蘇爾法官及梅奧名譽法官共同審理。上訴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恕我不能茍同”原審判決的推理邏輯,認為其“經(jīng)不住推敲”。
原審判決的第一條理由稱:“每一枚金幣的屬性完全相同,且其供應量是無限的。”但上訴法院反駁指出,物品屬性的同質(zhì)性及供應量的非有限性,并不影響“個人對某一資源的控制會導致他人無法使用、消耗該資源”這一核心判定。法院將游戲金幣類比為回形針:“某一制造商生產(chǎn)的回形針規(guī)格完全一致,且其產(chǎn)量從理論上而言并無上限,不會被限定在某一具體數(shù)值。但每一枚回形針,無疑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chǎn)。”
原審判決的第二條理由稱,“老玩家擁有的游戲財富,并不會阻礙新玩家加入游戲并獲取新財富,新玩家無需從老玩家處奪取財富”。上訴法院則駁斥認為,這一論點混淆了概念,其討論的對象并非“特定玩家已擁有的游戲財富”,而是玩家“未來可能獲取的全新資產(chǎn)”。
上訴法院強調(diào),“對《盜竊法》的解釋應秉持最大限度的開放性”,并據(jù)此認定:“游戲金幣顯然可成為侵占行為的對象,此類行為會剝奪玩家本應享有的金幣所帶來的權益。”
法院重申,OSRS 金幣“無論是在游戲規(guī)則允許范圍內(nèi)用于交換其他游戲道具,還是在規(guī)則之外用于兌換現(xiàn)實貨幣或等值物品,均存在大量自由交易行為”。判決書中還將 OSRS 金幣與比特幣進行類比,指出“二者固然存在諸多差異”,但核心共性在于:無形的數(shù)字貨幣同樣可被認定為財產(chǎn)。
判決書中最具決定性的論述如下:“本案所涉的游戲金幣完全符合英國法律委員會設定的財產(chǎn)判定標準。它們并非《牛津大學訴莫斯案》判例所界定的‘純信息’。盡管其屬性依托于計算機軟件編碼而存在,但這些屬性獨立于個人意識之外,具備客觀實在性。同時,游戲金幣具有排他競爭性,當某一玩家在游戲中使用、消耗這些金幣時,必然導致其他玩家無法再使用、消耗同一批金幣。”
“一旦玩家 A 在游戲中使用并消耗了這批金幣,它們便會從游戲中消失,任何其他人都無法再使用;若這批金幣被轉移至玩家 B 名下,則除玩家 B 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處置。游戲賬號的用戶名及密碼驗證機制,恰恰是為了保障這種使用與消耗的排他性。”結合本案中嫌疑人通過盜取賬號權限獲取并倒賣金幣的作案手段,這段關于 OSRS 賬號安全機制的論述,尤其是游戲中設置銀行密碼等安全措施的必要性,顯得尤為切中要害。
最終,判決書作出總結性裁定:“《Old School Runescape》游戲中的金幣屬于財產(chǎn),可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上訴法院裁定支持檢方上訴,這一判決開創(chuàng)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先例 —— 明確了游戲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與價值認定標準,其影響甚至可能延伸至其他數(shù)字貨幣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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