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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被拍臉
健身遭圍觀
理發變直播
流量狂奔的當下
消費場景成直播間
群眾淪為商家“群演”
你“被直播”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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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聽友陳先生向959《交通有話說》反映,前幾天在一家餐廳就餐時,無意中發現自己的整個吃飯過程成了商家直播間的素材,陳先生認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希望了解如何維權。
現實生活中,陳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如今,各類餐飲直播間在平臺上隨處可見,鏡頭無聲對準顧客,而當事人卻毫不知情。無孔不入的鏡頭,讓“消費”變成了“被消費”。那么,這種情況算不算侵犯消費者肖像權或隱私權?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商家停止直播?欄目記者咨詢到了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事務中心主任歐陳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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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陳浩瀚
問
顧客在餐廳正常就餐時被商家未經同意攝入直播畫面,是否侵犯了其肖像權或隱私權?
歐陳浩瀚:商家未經顧客同意攝入直播畫面的行為,我個人認為,有非常大的概率構成侵權。這里可能侵犯到的公民權利包括了肖像權和隱私權。
一方面,從肖像權角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權”例外情形,但商家直播往往以宣傳和盈利為目的,顯然不屬于個人學習、藝術欣賞、新聞報道、國家機關依法履職、維護公共利益等合理使用的情形,故,極有可能侵犯到顧客的肖像權。
另一方面,從隱私權角度講,《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如果商家直播的畫面拍攝到了顧客的交談對象、暴露了顧客的某些行蹤,就可能構成以泄露、公開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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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商家認為“公共場所無隱私”,或以“直播屬正常經營活動”為由辯解,以此為由拒絕停止直播,這種說法是否合法?如何界定消費場景中“公共空間”與“私密活動”的邊界?
歐陳浩瀚:這些辯解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從隱私權角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已經明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其核心是個體的合理隱私期待,通俗來說就是私密信息默認處于不會被公開傳播的狀態。至于空間是否公共,并不屬于隱私權考慮的因素。餐廳、理發店等商家雖然屬于公共空間,但顧客用餐、交談等活動本就應當處于默認不會被公開傳播的狀態,這既符合大眾的基本認知,本身也是公民人格權的具體體現。所以在公共場合隱私權仍受保護,而且越是公共的場合,對于隱私權的保護應越全面。
其次,從肖像權角度,侵犯肖像權以 “可識別” 為前提,不需要拍清面部五官,只要體貌特征能讓他人認出是某個特定的人,就可能構成肖像侵權。商家直播營利本身也不屬于肖像權合理使用情形。
所以,商家的任何直播行為,如果侵犯了顧客的人格權,包括但不限于隱私權、肖像權的,或者哪怕只是令顧客不適,顧客都有權立即要求商家立即停播,如果給顧客造成其他損失的,顧客還有權要求其進行賠償。
答
問
消費者若發現被直播,是否有權要求商家立即停止拍攝或刪除視頻?如遭拒絕,該如何維權?
歐陳浩瀚:商家未經允許的拍攝行為,極有可能侵犯到消費者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即便沒有實際給消費者造成具體的物理的傷害,但一旦存在這樣的行為,就不能排除造成的可能性,所以消費者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商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等。
維權方面的建議:一是要及時留存商家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的證據;其二要通過合理渠道主張權利。比如:可以直接和商家溝通,可以向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反饋,也可以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答
你在消費時遇到過
“被直播”“被拍攝”的情況嗎?
如果發現自己正在被直播
你會當場制止還是默默忍受?
評論區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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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向溪
編輯:湯小珊
責編:胡玥
終審:張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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