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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大理白族自治州
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人事事項
(2026年1月20日政協大理州第十四屆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陳迤君同志免去政協大理州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職務、不再擔任政協大理州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趙淑玲、毛金山、李鮮紅3名同志不再擔任政協大理州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增補嚴啟紅、張源、李一海(阿昌族)、羅靜(女)4名同志為政協大理州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
來源:大理州政協
編輯:楊潤婷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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