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生一起利用購買黃金轉移詐騙資金的案件。檢察機關指控,包括彭某、李某某在內的六人犯罪團伙,在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配合上線人員,通過購買黃金的方式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錢款,涉案金額高達125萬余元。目前,凈月法院已審結該案,對涉案被告人分別判處了刑罰。
案情回顧
2025年5月8日,被告人彭某、李某某受上線人員指使,與白某、王某、陳某、郭某(四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另案處理)一同從外地流竄至長春。六人抵達后,在長春凈月高新區王府井賽特奧萊商場附近等候指令。
當日下午,被害人鮑某某遭遇電信網絡詐騙,不慎將100萬元資金轉入名為“張寶”的銀行賬戶。詐騙得手后,上線人員迅速將銀行卡交給該團伙,指令其通過購買高價值商品的方式“洗白”資金。
16時許,六人進入商場內的某珠寶店,按計劃開始實施犯罪,團伙內部分工明確:李某某負責利用假身份信息出面刷卡購買黃金,彭某負責在店外放風觀察動靜,其余四人則負責將已購得的黃金迅速帶離現場,轉移至商場周邊樹林指定樹木下事先挖好的坑洞內。李某某先后分三次刷卡購買了共計1000克黃金,支付金額96.5萬元,幾乎將被害人轉入賬戶的百萬資金消耗殆盡。當日19時許,當該團伙試圖進行第四次交易,再次購買300克黃金(價值約28.95萬元)時,被布控在此的民警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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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凈月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彭某、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通過購買黃金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的查處,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令人唏噓的是,盡管民警反應迅速,在外省被害人被騙三個小時內就抓獲了六名團伙人員,但大部分涉案黃金已成功轉移,上線人員尚未到案。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活動中僅獲利700元,被告人彭某獲利800元。大部分詐騙資金通過購買黃金的方式流向了上線詐騙集團,凸顯了此類“工具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底層角色和巨大風險。
法院提示
切勿為蠅頭小利淪為犯罪“幫兇”。案件中,被告人為獲取微小利益,不惜跨省流竄,充當詐騙集團的“馬前卒”和“洗錢工具”,最終面臨法律的嚴懲。
法院提醒廣大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群體,切勿將個人銀行卡、手機卡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受他人指使或誘惑,親自參與取現、購物等方式轉移不明來源資金。任何形式的“兼職”或“幫忙”,只要涉及處理來路不明的錢款,都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守住法律底線,遠離“幫信”陷阱,才是對自己和家庭負責。
來源 丨長春凈月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丨凈月法院審結黃金大“劫”案 六人為電詐團伙“洗錢”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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