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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配撿拾存折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猜配撿拾存折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為屬于冒用騙取,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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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理由如下:
一、撿拾他人遺失的存折提取存款的行為不屬于侵占行為,不應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首先,侵占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將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犯罪對象當屬已被行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產。非法占有的對象與合法持有的對象應當是同一的,至少是可以直接置換的。由于存折所有人在存折上設有取款密碼,遺失存折并不意味著失去了對存款的控制和支配,行為拾得存折并沒有取得對存折項下錢款的合法持有權。因此,不存在侵占的對象。
當然,如果存折的所有人將存折、取款密碼及取款所需的其他相關文件一并交付給他人,或者他人撿拾的存折系未設密碼的活期存折,說明此時存折所載款項已完全置于持有人的控制下,持有人也隨時可依據存折提款,那么行為人的取款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占。
其次,存折系遺失物而非遺忘物,行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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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猜中他人存折密碼非法提取存款的行為屬于冒用騙取,而非"秘密竊取",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盜竊他人存折并支取存款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撿拾行為不能認定為盜取。行為人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過猜配取款密碼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配取款密碼進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那么,究竟應當認定為盜竊行為還是詐騙行為?這里涉及盜竊與詐騙客觀方面特征的區分理解問題。
首先,在某種意義上,秘密竊取和虛構隱瞞騙取中均具有財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征,但兩者含義并不相同。秘密竊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對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了無察覺(至少行為人主觀上是這么認為的),在整個竊取行為過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參與、配合問題、與此不同,虛構隱瞞騙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不知真情,屬于對行為性質的不知情,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詐騙行為過程中是直接參與的。
其次,在財物的轉移取得方面,竊取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完成的,而騙取則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信假為真,有意識地處分(交付)的結果。
最后,作為財產犯罪,對于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是其本質,財物的取得行為才是賴以定性的基本構成行為。猜配他人取款密碼,將他人持有的不為他人所知的密碼予以破解,可以視為是一種無形偷盜行為,但猜中密碼并不意味著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進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為,且密碼本身并無價值,因而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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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為人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銀行的控制、支配之下,行為人支取他人存款,是憑借銀行的信任通過銀行的交付得以實現的,銀行對于存款的交付,銀行是有明確認識的。由于銀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種錯誤的判斷,而這正是行為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以致銀行不明真相誤認為其具有取款合法資格的結果,此類行為屬于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
綜上,行為人通過猜配取款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許昌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許昌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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