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
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是否可以多繳多得
同時享受“雙重保險”呢
一起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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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楊小麗(化名)原是某小學的職工,自2005年7月開始在N縣領取機關養老保險待遇。2009年10月至2024年12月楊小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A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A市社保中心)處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024年12月2日楊小麗向A市社保中心申領企業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A市社保中心受理后,發現楊小麗不符合申領條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辦理業務告知書》,終止辦理其申請,并退還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56394.77元。
隨后,楊小麗向A市社保中心提交《全額退保申請書》,要求退回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4952.16元。
A市社保中心回復《關于申請全額清退社會保險費的告知書》,認為楊小麗申請全額清退社會保險費的訴求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受理。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駁回訴請
楊小麗對該告知書不服訴至法院,認為其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由財政全額負擔,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重復繳納保險費的情形,也不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而且養老保險費均是個人出資繳納,并不存在單位繳費部分。
楊小麗向A市社保局繳納養老保險費持續長達15年又3個月,A市社保中心未依法履行審核與告知義務,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楊小麗持續征收,應當承擔退賠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A市社保中心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駁回楊小麗的訴訟請求。楊小麗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楊小麗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條件。對于進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管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均無規定可以退還。A市社保中心終止楊小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還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無不當。A市社保中心在楊小麗繳費時,因地域不同,客觀上不具備進行系統篩查的條件,A市社保中心不存在審核、告知義務缺失或持續過錯征收的行為,且無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告知。楊小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養老保險是強制與自愿結合、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為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兼具福利性與互助性,通過代際共濟、基金累積為勞動者退休后提供穩定經濟來源。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均屬于社會養老保險的范疇,具有保障性與福利性,不能重復享受。按照國家養老保險政策,參保人即便有兩種參保記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能選擇一種方式享受待遇。
參保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實申報參保信息。切勿利用目前系統尚未實現跨地域覆蓋的局限性,在不同地方重復參保,試圖實現領取兩份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費用,無論由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均不會直接退還,所謂的 “雙重保險” 設想無法實現,最終會面臨預期落空的結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桂人社規〔2018〕6 號通知第三點第二款:符合規定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后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終止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將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單位繳費部分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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