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養犬已從個人愛好變成關乎公共安全的社會議題。
根據中國畜牧業協會寵物產業分會、中國獸醫協會等近日指導發布的《2026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消費報告)》,2025年城鎮寵物犬的數量達5343萬只,較2024年增長85萬只。
龐大的寵物犬數量也帶來一些問題:一些寵物主人遛犬不拴繩、烈性犬傷人、犬吠擾民等,這些成為加劇鄰里矛盾、產生對立情緒的重要導火索。
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開始施行。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介紹,對比舊法,新法處罰力度升級(罰款上限從500元提高至1000元)、新增行政拘留處罰措施、拓寬處罰情形(新增烈性犬飼養、未采取安全措施傷人等處罰范疇)。
記者調查及查閱公開資料發現,各地相關部門正逐步推進新規落地實施,部分城市通過宣傳引導、巡查執法等方式督促養寵人遵守規定;養寵群體、普通市民、寵物行業從業者等各方也對此高度關注。
新規定促使觀念轉變
“以前覺得牽繩是對狗的束縛,現在明白這既是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的寵物。”近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一處公園內,記者遇到了正在遛犬的顧女士。她一邊拽緊了手上的牽引繩,一邊談論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雪白的西高地犬坐臥在她的腳邊,好奇地四處張望。公園內,“文明養犬”“遛狗拴繩”等幾處標語醒目。
顧女士坦言,此前,她偶爾會在公園僻靜處松開牽引繩讓犬“撒歡”。最近,在小區聊天群組和養犬愛好者聊天群組中,她經常看到關于“文明養犬”的宣傳,還聽說發生養犬人因臨時解開牽引繩導致犬只追咬路人被處罰的案例,于是改變了想法。現在不僅出門必牽繩,還特意給犬只配備了嘴套和拾便袋,社區宣傳欄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動物傷人最高可拘留十日”的提示,時刻提醒她要盡到養犬責任。
北京市民汪女士則在近日完成了一系列細致的合規準備工作——先是查詢了重點管理區的禁養名錄,確認自己心儀的柯基犬不在禁養范圍內;主動聯系寵物醫院,為即將領養的小型犬注射了疫苗;挑選了兩款長度不超過1.5米的非伸縮牽引繩,以及便攜拾便袋、寵物嘴套等安全用品。目前,她正在為犬只登記辦理養犬證。
“以前聽朋友說養犬只要‘領回家養著就行’,現在才知道法律對養犬的要求很明確,提前做好準備才能避免違法。”汪女士如是說。
顧女士和汪女士想法的轉變,正是文明養寵法律新規定落地見效的生動縮影。
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開始施行。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全鏈條監管新階段
各地執法快速響應。根據公開信息,新法施行首日,湖北省保康縣公安局快速處置一起犬只傷人案,成為全國首批新法涉犬執法案例。近日,四川省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對長期放任犬只“自由奔跑”、干擾鄰里生活的王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楊靖文認為,文明養寵新規定回應了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實踐中,違法養犬、犬只傷人等事件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本次修法新增“違規出售、飼養危險動物”及“飼養動物致人傷害”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立法為民理念在治安管理領域的切實體現。
楊靖文指出,文明養寵新規定體現了從“事后追責”向“源頭治理”的重要轉向。以往違法養犬、犬只傷人及擾民等事件,主要依賴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通常僅需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直接損失,違法成本較低。新規定將“未對犬只采取安全措施”等行為明確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通過行政處罰前置介入,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這標志著治理思路的關鍵轉變:在特定民事侵權領域,某些情形下僅憑民事救濟難以有效、及時地實現權利保護,或維權成本過高時,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介入,實質是履行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義務,以公權力彌補私力救濟的不足。
“文明養寵新規定標志著養寵管理進入了全鏈條、精細化的新階段。”楊靖文評價說,新規定實現了“銷售”“飼養”“管理”的全鏈條監管。在處罰機制上,新規定既關注對“管理疏忽”等過失行為的處罰,更高度重視并嚴懲“驅使傷人”等主觀惡意行為,建立了階梯式的處罰體系,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1月14日,記者來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寵物用品店。據工作人員介紹,目前,牽引繩、嘴套、拾便袋等寵物安全用品的銷量明顯上升,但部分消費者對“安全措施”的界定存在困惑,經常詢問“什么樣的牽引繩符合規定”“小型犬是否需要戴嘴套”等問題。
這名工作人員建議,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出臺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幫助消費者和從業者準確理解新規定的要求。
楊靖文認為,文明養犬正從“私德”范疇向需要“公私協同治理”的公共責任轉變,新規定落地的關鍵是在養寵人與非養寵人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點。對此,可以在養犬管理執法中踐行“回應性執法”理念,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結合柔性執法與嚴格監管,以提升執法效能與社會接受度。例如,對于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未拴繩、未及時清理糞便),應以教育引導為先,優先采取勸導、警告等柔性方式,給予當事人自我糾正的機會,體現執法溫度;對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現實危險性或多次違法的情形,須依法果斷采取嚴格處罰措施,彰顯執法剛性,維護法律權威。
楊靖文建議,除此以外,有關部門可以發布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幫助公眾、養犬人及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條文邊界、統一事實認定與執法標準。
在楊靖文看來,還應加強普法宣傳與教育引導,提升公眾對法律的理解與認同,從源頭培育文明養犬的自覺,實現事前預防、日常管理與宣傳教育的緊密配合。
推動邁向智慧管理
引導公眾認知轉變任重而道遠,新規定落地亦需要久久為功。
“實現文明養寵常態化,除了法律處罰的剛性約束外,更需構建多方協同、柔性引導的社會共治生態。”楊靖文建議,在社區自治方面,街道、鄉鎮政府可以引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等方式協商制定社區文明養寵公約,細化遛犬區域、時間、糞便處理等規則,如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將法律法規轉化為鄰里公認的“家門口標準”,形成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合作治理體系。
楊靖文提到,還有城市開始試點智慧養寵平臺,整合犬只登記、免疫、執法、收容等全鏈條數據,建立動態更新的寵物電子檔案,實現各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流程規范化,推動犬只管理從“難管”到“智管”的跨越。
楊靖文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地方養犬規定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治安管理處罰法提供了全國統一的執法底線和框架,地方應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細化和補充,二者共同構成養犬管理的完整規范體系。
在楊靖文看來,在行為認定與措施細化上,地方可對烈性犬目錄、何為“采取安全措施”“干擾他人生活”等具體情形作出進一步明確,使規定更具可操作性。在管理環節與處罰梯度上,地方養犬規定通常涵蓋登記、規范飼養、收容領養、經營等多個環節,對于尚未達到治安處罰程度的行為,地方可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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