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夫拒不支付高額違約金,她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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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秀全 李金萍
典型案例
2011年某個早高峰,北京地鐵的車廂像塞滿沙丁魚的罐頭。林曉攥著周凱的手,指節因用力而有些泛白。這年,他們剛滿22歲,從南方小城拎著行李來到北京。箱子里裝著換季的衣服,也裝著夫妻倆在這里安家的憧憬。
林曉的第一份工作是服裝批發市場導購。她每天要從早上8點站到晚上6點,高跟鞋把腳磨得發紅,回到城中村月租800元的出租屋時,腳底板泛著淤青。
周凱在裝修公司當學徒,跟著師傅爬腳手架、刷墻,手上的傷口結了痂又被工具蹭破。他卻堅持把當天賺的錢塞到林曉手里:“攢著,以后買房用。”躺在吱呀作響的木板床上,兩人最常說的話就是“等湊夠首付,就有安穩窩了”。
2014年,夫妻倆終于湊夠首付,在東五環外訂了套60平方米的小兩居。簽購房合同那天,周凱見林曉紅著眼眶反復核對條款,突然說:“這房子登記在你名下吧。”林曉愣了愣,他又補充:“你跟著我受了這么多苦,這是給你和以后孩子的保障。”
之后,林曉憑著多年的銷售經驗,開了一家線上服裝店,咨詢消息一條一條收到手軟。周凱成了裝修公司的項目經理,項目越來越多,回家的時間卻越來越晚。2015年,兒子小宇出生,林曉把主臥陽光最好的位置騰出來,放了一張嬰兒床。她白天要盯著店鋪,夜里則要起來三四次沖奶粉、換尿布。周凱總說男人要以事業為重,很少碰家務。就連小宇第一次清晰地喊“爸爸”時,他都在外地趕項目。
小宇慢慢長大,家長會、親子運動會等全是林曉去。有一次,幼兒園布置了畫“全家福”的作業,小宇舉著畫滿氣球的紙問:“媽媽,爸爸什么時候能陪我去游樂園呀?”林曉蹲下來,把孩子臉上的顏料擦掉,強笑著說:“爸爸在給你賺買玩具的錢呢。”林曉看著小宇低下頭繼續畫畫,心里像被什么東西蜇了一下。這個家明明越來越大,卻好像越來越空。
2021年,房貸還清了,林曉的店成了皇冠店鋪,周凱成了裝修公司的合伙人。可兩人之間的話越來越少,再也沒有當年出租屋里的絮絮叨叨,像住在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結婚紀念日那天,林曉燉了周凱愛吃的排骨。可直到晚上10點,門鎖才傳來響動聲。周凱帶著一身酒氣進門,看見桌上的菜愣了愣:“今天是什么日子?”
林曉突然覺得很累,累得連解釋的力氣都沒有。“我們離婚吧。”她平靜地說,目光落在兒子身上,“小宇一直跟著我,以后也得跟我過。”周凱半晌沒說話,抬頭時眼里帶著愧疚:“房子歸我,這些年你付出的比我多。現在房子市值380萬元,我給你220萬元補償款,你看行嗎?”林曉沉默了一會兒,點了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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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林曉和周凱從網上下載了離婚協議書范本,在房產分割那欄清楚地寫道:夫妻共同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需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18個月內,支付女方補償款220萬元;逾期付款,按未付款的6.8%支付違約金。2021年3月19日,林曉和周凱登記離婚。4月12日,兩人一起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離婚后,周凱準時給小宇轉賬撫養費,也常來接孩子去游樂園,就像彌補當年的遺憾一樣。然而,220萬元的房屋補償款卻遲遲沒動靜。林曉催過幾次,周凱總說“再等等”。
直到2023年10月,林曉還是沒收到錢,只好到法院起訴周凱,要求其支付220萬元補償款和14.96萬元違約金。
開庭那天,周凱穿著袖口磨出毛邊的西裝,聲音帶著哽咽:“我不是故意不付錢,是真的沒辦法。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垮了,房價一直在跌,又不允許二手房貸款。房子賣不出去,我現在連吃飯都成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曉和周凱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曉在2021年4月協助周凱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周凱本該在2022年10月12日前支付補償款,至今未付不符合約定。最終,法院支持了林曉的訴求,判令周凱支付220萬元補償款。面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周凱怕上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終用房產作抵押,貸款歸還了補償款。
本案中,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房屋補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金的標準,考慮到被告確實存在一定的支付困難,并無拒絕支付房屋補償款的主觀惡意。此外,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法院參照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予以酌定,因其要求過高,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周凱支付林曉違約金7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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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一、離婚協議約定支付高額違約金,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
離婚協議是涉及婚姻關系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的復合性協議,具有人身屬性,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此類協議應遵循公平、誠信原則,避免過度商業化或懲罰性條款。離婚協議中可以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約定適度的違約金。
在合同領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二、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數額時主要考慮的因素
關于離婚協議中違約金能否調整的問題,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允許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這樣能更好地體現民商事交易過程中的公平性。
但是,離婚協議中公平原則的體現方式與民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則的體現方式并不相同。在涉及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既不強調等價有償,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同時,男女雙方或一方為了盡快離婚,或者為了避免拖沓冗長的訴訟離婚程序,往往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些權利義務看似失衡的條款。這些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公平原則并不沖突,其隱含的對價是對方配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快速了結雙方之間的感情糾葛。
以逾期支付違約金為例。該約定發揮著督促付款義務方按約付款的作用。此類糾紛發生時,男女雙方通常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如果付款義務方違約,會導致等待取得折價款的一方因對方失信行為而難以盡快從雙方的糾紛中解脫。所以,在處理涉及此種情形下的違約金調整問題時,除了依法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更應側重對誠信原則的遵循,考慮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場景來酌定。
來源:《婚姻與家庭》2025年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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