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的創始人,用公號發文稱某知名媒體的新聞報道失實,罵記者是“無良記者”,結果反被記者起訴。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新聞報道不失實,這家上市公司和創始人應在省級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并支付記者陳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陳某某維權開支3萬元。
這不但是首例,還被澎湃新聞給報道了。這波二次輿情鬧的遠比一次輿情大得多。
這是一家創立于1996年的上市公司。2021年至2024年,某知名媒體記者陳某某寫了多篇關于該公司的新聞報道。
2024年3月,公號“藍某某博士”刊發《記者陳某某(注:原文為實名)多次發布不實報道,居心何在?》一文。
記者陳某某認為,該文章系上市公司及創始人發布,文章嚴重貶損其名譽,故將上市公司和藍某某一并起訴。
法庭上,被告上市公司稱發文的不是公司的官方公號,不侵權。公司創始人則根本沒來法庭,連書面答辯意見都沒交。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新聞報道有明確的消息來源作為基礎,無明顯失實,記者陳某某進行新聞報道,是新聞媒體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和與論監督權的行為。
法院認為,在上述前提下,公號“藍某某博士”發文,稱涉案新聞報道“具有明顯目的性和報復性的輿論操縱”,涉案記者“多次發布與事實不符、誤導性很強的新聞報道”,是“無良記者”,還刻意在“無良記者”“歪風邪氣”等侮辱性詞匯上對字體加粗進行強調,系對原告進行的直接侮辱。這些內容均構成對記者陳某某的名譽侵權。
涉案文章閱讀量達1782次,留言區出現負面評論,且股吧平臺亦出現“無良記者詆毀企業”的轉載評論,實質上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損的結果。
法院同時認定:雖然涉案公號未實名認證,但通過該公號過往發布的相關署名文章等證據可以認定,被起訴的這家上市公司的創始人系文章的直接發布主體。上市 公司雖辯稱涉案公號非公司所有、文章非公司發布,但其在明知涉案個人公眾號的身份與公司存在關聯,且多次發布與公司相關文章的情況下,持放任態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翻譯成通俗的話就是: 他是你們公司老板,他瞎發,你們公司的公關、法務這些人,就不攔著嗎?不攔著,放任他,公司就要擔責。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做出(2024)陜0113民初31617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判令某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創始人應刪除涉案文章,在省級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版面面積不小于6cm×9cm,刊登時間不少于個工作日,以消除影響、恢復記者陳某某名譽;同時判令二被告支付記者陳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
據悉,一審判決后,被告上市公司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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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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