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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1月23日A4版
一家港資企業向深圳法院申請執行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得到支持嗎?這是某深圳公司提交申請前的擔心,不過接下來發生的事讓這家公司迅速打消了疑慮:一個半月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的裁定。
令申請人都驚訝的“快”,得益于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至此,“港資港仲裁”司法審查第一案在廣東“誕生”,這意味著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從“規則突破”邁向“實踐落地”。
新規打開解紛新思路
這份“特殊”申請的起因是一起債務糾紛。
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前海注冊的港資企業。2024年,債權人某深圳公司針對主債務人方某公司的違約行為,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審理,2025年2月11日,深圳中院作出判決,確認方某公司向某深圳公司支付價款、違約金等。
判決生效后,方某公司未履行判決確認的付款義務,且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陳某作為保證人也沒有履行保證責任。
眼看數千萬元債權遲遲無法兌現,某深圳公司愁壞了,不知道還有什么辦法可以快速解決難題。
正當他們心急如焚時,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批復》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這則重要消息讓某深圳公司看到了轉機。
律師提出的建議為他們打開了新思路:《批復》的施行,降低了向內地法院證明香港仲裁裁決有涉港澳因素的舉證門檻,作為港資企業,可以嘗試以香港為仲裁地來解決糾紛。
于是,某深圳公司依據與陳某簽署的《調解、仲裁確認函》,在同年6月27日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陳某履行保證責任。仲裁過程中,某深圳公司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據此作出仲裁裁決。
之后,因陳某未主動履行仲裁裁決,某深圳公司為獲得該份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執行力,于2025年8月13日向深圳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優化審查流程 提升舉證便利
《批復》施行后,為了更好地推進制度落地,仲裁機構與某深圳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我們安排了專人密切跟進,處理流程也比較快,確保不打折扣地執行新規。”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秘書長李雄風指出。
深圳中院收到該案申請后,也立即啟動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審查機制,打通跨境執行“最后一公里”。
“審查的重點是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庭法官周潔研讀資料,厘清了事件的來龍去脈: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內地港資企業與內地自然人,標的物位于內地,法律事實也發生在內地,但雙方協議約定以香港為仲裁地。
依據《批復》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約定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為由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批復》使得當事人舉證更加便利、法院審查依據更加明確。”周潔指出,過去,當事人需要從合同主體、簽訂、履行等環節舉證,證明案件可以提交域外仲裁,法院審查也存在一定難度。現在,依據《批復》,當事人只需提交工商登記信息證明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即可以選擇香港、澳門作為仲裁地,大大減輕了舉證負累。
這意味著,某深圳公司只需提交港資企業在前海登記注冊的工商登記信息即可。“手續簡單、材料明晰,執行起來非常順暢。”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師表示。
2025年9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本案裁定,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約定以香港作為仲裁地解決糾紛,仲裁條款的約定合法有效,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對案涉糾紛具有管轄權,且該仲裁裁決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規定,可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其他情形,遂裁定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該裁定已于2025年10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
“沒想到僅一個多月就拿到了裁定。”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師表示,這份裁定的速度之快超出申請人預料,得益于法院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指引,整個過程既高效又便捷。
“港資港仲裁”機制落地
該案系首宗適用《批復》第二條規定的案件,標志著“港資港仲裁”機制取得實質性進展,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從“規則突破”邁向“實踐落地”。
在周潔看來,本案裁定進一步健全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了大灣區商事仲裁優選地建設。同時,該案通過認可和執行機制,充分體現了我國支持仲裁國際化發展的開放理念,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引領。
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師直言,接下來會向符合要求的港資、澳資企業介紹《批復》內容,讓更多有需要的企業享受新規帶來的便利。
“首案”落地后,深圳中院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協同仲裁機構加強對外宣傳,多渠道、多平臺幫助內地港資、澳資企業了解《批復》的規定,充分發揮仲裁司法審查的作用,支持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階段引導粵港澳大灣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企業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最大限度尊重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
李雄風表示,《批復》的施行使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營商環境更加包容開放和多元,為粵港澳大灣區港資、澳資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爭議解決機制,也為港澳仲裁資源更順暢地輻射內地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支持。
委員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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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鵬
廣東省政協委員,香港大律師、香港立法會議員
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與“制度型開放”的重大進步
深圳中院在“港資港仲裁”框架下首次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標志著“港資港仲裁”機制正式落地,充分體現內地司法部門“司法為民”的創新精神,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提供便捷、國際化的爭議解決途徑,降低域外仲裁門檻,提升了爭議解決的效率與透明度。
該案實現全流程閉環,強化香港仲裁資源與內地司法互補,助推大灣區營商環境優化、法治融合與經濟深度發展,為“一國兩制”下粵港合作以及大灣區建設注入新活力,值得業界借鑒與推廣。
《批復》施行后,域外仲裁門檻大幅降低,將產生多重積極影響:一是為大灣區內地九市港資、澳資企業提供更靈活、更國際化的爭議解決選擇,提升契約自由與可預期性,吸引更多跨境投資;二是讓香港仲裁資源順暢輻射內地,與內地司法高效互補,形成“一國兩制三法域”下共商、共建、共享的爭議解決體系;三是優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維權成本,增強法治信心,助力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四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也為香港法律行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對于粵港澳大灣區的整體融合進程而言,這標志著“規則銜接”與“制度型開放”方面的重大進步,充分彰顯了“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和強大生命力,有力促進了大灣區市場一體化及生產要素的進一步自由流通,助力粵港澳大灣區更快建成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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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深圳中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鄢 敏 陳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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