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與王某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李某后續發現王某在向自己借錢前,就已將名下房產無償轉讓給妻子,現李某欲向法院起訴維權,請問這種情況李某能否以債權人撤銷之訴提起訴訟?
也迪律師解答
想要判斷債權人是否能行使撤銷權,核心要依據《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要件的規定,該權利的行使需滿足法定條件,缺一不可。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其次,債務人實施了無償處分財產或以不合理價格交易的詐害行為,其中無償處分行為可直接推定債務人具有主觀惡意,以不合理價格交易的則需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的惡意;最重要的一點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實際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即債務人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足以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回到本案中,關鍵時間節點需明確:王某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發生在其與李某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之前,換句話講,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在前,債權成立生效在后,該處分行為并未對后續形成的債權造成損害,不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因此,債權人李某無權就該行為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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