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特種作業操作證
絕非違規動火的“免死金牌”
有人曾用慘痛的教訓給出答案
無證違規動火是錯
事發后找人“頂包”、串通作偽證
更是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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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瑞安市東山街道毓蒙路一處空置廠房突發火災。消防救援人員迅速趕到現場控制火情,所幸無人員傷亡。


然而,這場看似普通的火災背后,卻隱藏著一場精心策劃的“頂包”騙局。
事故發生后,瑞安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由瑞安市消防救援局牽頭,聯合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等多部門展開調查。在現場指認時,自稱“操作者”的周某對作業過程和事故細節語焉不詳,調查人員敏銳地察覺到異常。
調查深入,火災牽出“頂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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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圖
所謂的“電焊工”周某在指認現場時破綻百出,對關鍵信息含糊其辭。調查人員沒有放過這一疑點,立即重新梳理線索,通過反復詢問、現場勘查和監控比對,最終揭開了真相——這起火災的實際操作人是無證上崗的吳某某,他為逃避責任,找來了有特種作業資質的老鄉周某“頂包”。
“發生事故后,我上網查詢了后果,十分害怕受到處罰,就心存僥幸找了有特種證的老鄉來頂包,現在回想這種行為十分愚蠢。”面對詢問,吳某某懊悔不已。
他來自湖北,在溫州工作近二十年,十七八歲便接觸這一行,卻一直未考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學徒時期沒有考證要求,后來因忙于工作和家庭,既沒時間也未重視考證。他今年本計劃考取特種操作證,卻為時已晚。
細節揭露,違規操作引發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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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焊渣殘留物,最終認定:起火原因是電焊工違規動火作業,不了解焊接時與銅管的安全距離要求,導致焊嘴附著金屬熔渣而堵塞,引發回火。
回火導致氧氣瓶壓力急劇上升而發生爆炸,碎片擊穿鄰近的液化石油氣瓶,引發液化氣泄漏和爆燃。這一連串的反應,揭示了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和規范操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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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焊工屬于特種技術操作工種,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如果操作人員不懂或忽視安全防護,違規進行明火作業,極易引發爆炸和火災事故,直接威脅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不容情,“頂包”三人受嚴懲
鑒于吳某某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明火作業,且伙同周某及其子小吳某(未滿16周歲)向消防部門提供虛假證言,其行為已構成違法。但考慮到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陳述違法行為,承認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最終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兩項行政處罰合并執行,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小吳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因其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依法不送拘留所執行。
普法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法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藍浙浙安全提示
電焊屬于特種作業
若是操作不當
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
需要經過專門培訓
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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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絕非兒戲
任何試圖逃避責任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溫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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