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穆硯
1月23日盤后,北方聯合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版傳媒”或“公司”)發布關于收到遼寧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及董事長張東平、原總經理陳闖等4名相關責任人,近日收到遼寧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相關違規行為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經查,出版傳媒存在兩大違規情形:一是自制秸稈漿貿易、煤炭貿易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準確,關聯方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導致2022年、2024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失真;二是兩家關聯方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貨款的行為,涉及金額合計582.96萬元。公告顯示,上述關聯方占用的貨款已于2025年8月全部歸還。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北方聯合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東平、陳闖、費宏偉、丁元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6]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稱,經查,出版傳媒存在自制秸稈漿貿易業務及煤炭貿易業務收入確認方法不準確及關聯方應收賬款特殊信用風險組合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的情況,導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2024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不準確。同時,出版傳媒關聯方遼寧北方教育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寬甸滿族自治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貨款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8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及《監管指引第8號》第二十三條,董事長張東平、原總經理陳闖、總經理費宏偉、原總會計師丁元新應當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張東平、陳闖、費宏偉、丁元新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告透露了涉及事項的具體情況。
自制秸稈漿貿易業務及煤炭貿易業務收入情況方面,2022年度,公司所屬子公司發生自制秸稈漿貿易業務收入54.67萬元、發生煤炭貿易業務收入6,683.28萬元,財務人員業務處理時以總額法確認收入,未按凈額法確認收入。上述業務收入占公司2022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58%,形成凈利潤49.94萬元,占2022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0.66%。
關聯方占用公司部分貨款情況方面,2023年-2024年,公司向控股股東所屬遼寧北方教育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銷售圖書81.80萬元,2022年-2024年,公司向控股股東所屬寬甸滿族自治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銷售圖書501.16萬元。上述關聯方未及時將上述款項歸還公司,形成占用公司部分貨款的情況,涉及金額合計582.96萬元,占公司2024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0.22%。
上述關聯方所占貨款已經于2025年8月31日前全部歸還。
關聯方應收賬款特殊信用風險組合壞賬準備計提情況方面,2024年末,公司財務人員業務處理時對遼寧北方教育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寬甸滿族自治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等關聯方應收賬款未計提壞賬準備,涉及金額46.37萬元,占公司2024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0.45%。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高度重視《警示函》指出的問題,在2025年末已全部整改完畢,并將認真吸取教訓,深刻反思。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項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審讀:吳席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