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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
為增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法律意識,積極服務營造遵規守法、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深入推進騙取套取社保基金問題集中整治,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堅決維護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現就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違法違規情形
結合以往各地發生的侵害社保基金案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參與欺詐騙取社保基金并從中非法牟利,主要涉及以“代繳社保”“勞務派遣”(無實際用工)等名義,招攬、組織不符合條件人員虛構勞動關系違規參保繳費、短期“掛靠”參保或“減員不離崗”騙領失業保險金、協助偽造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等情形。
二、違法違規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侵害社保基金行為的處罰措施涵蓋全額追繳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2至5倍罰款、納入信用懲戒體系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內容。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內容。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相關內容。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遵規守法提醒
社保基金是保障廣大參保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國家對社保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常態化開展數據比對篩查,精準發掘和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行為。請通過合法途徑、據實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參與以任何欺詐形式騙取套取社保基金的違法犯罪活動。如存在相關情形的,請主動聯系參保地的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糾錯整改。如發現騙取套取社保基金違法行為的有效線索,請撥打社保基金監督舉報電話028-12333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依規領取舉報獎勵金。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來源 | 成都人社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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