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2024年,張某在網絡平臺上發布了一則招募旅行隊友的帖子,明確寫明從廣東深圳前往新疆共計32天自駕游的具體行程安排、用時、線路、費用平攤等內容。趙某看到網帖后有意加入,通過微信與張某取得聯系。
出發前,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與趙某確認行程和費用。其間,張某向趙某發送《自愿結伴出游安全免責聲明》(簡稱《聲明》),載明“如有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并自行承擔離隊后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趙某對此無異議。
2025年8月17日,包括張某、趙某在內的4人團隊自駕抵達新疆,按計劃進入烏孫古道徒步七天。其間,趙某提前退出徒步活動,脫隊離開。
因趙某提前脫隊,導致原計劃旅行成本增加,張某與其他成員提前結束行程。返深后,張某要求趙某支付車輛損耗費、提前脫隊違約金等費用。趙某未予理會,張某遂訴至法院。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與趙某的網帖截圖、聊天記錄等證據,應視為趙某同意行程安排,并接受《聲明》條款約定。本案中,趙某未按照《聲明》約定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且事后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提前離團的違約金數額,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因趙某提前離團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但趙某提前離團不僅導致張某提前終止旅行行程,還引發張某更換返程方式從而增加了機票、車輛托運等費用。有鑒于此,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某應向張某賠償損失合計2600元。
●說法:當下,尋找“旅游搭子”出游因性價比高、可個性化定制等因素愈發流行。然而,網上組團旅游多為個人或無資質的機構組織,導致糾紛發生時,責任邊界無法厘清。法院提醒,諸如“拼團”“拼車”“拼房”等消費模式,風險因素不確定,建議在交易前與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對消費方式、金額、責任劃分、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消費者可以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同示范文本庫”網站,查詢和參考相關合同范本。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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