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邏輯確實清奇。
女子為籌治病錢賣掉勞力士,收錢后,賬戶被警方凍結了。得到的解釋是“系涉詐資金,案件在辦理無法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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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應是“涉案資金”,可能也說明資金有“壞”和“好”的區分。其性質決定了交易行為的有效和無效,很讓人混亂。就算它是贓款,那正常交易是不是就無效了呢?
其實,最高法、最高檢等早就對此做了司法解釋,“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我們就此不妨分析其個中邏輯和關系。
首先,受害人被騙,是因受害者的認知有問題導致了判斷失誤,因過錯行為產生了財產損失。
而當法律用追贓的方式,強行把這個損失轉嫁給了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只是正常做生意的第三人時,等于用法律手段,讓一個無辜者被合法地剝奪了正當性財產,只是為了去填補前一個受害者的損失。
所以你說他是正義嗎?這不是,他只是把一個人的倒霉變成另一個人的災難,本質上是又制造了新的更確定性的不公,侵害第三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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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邏輯與法律悖論。
民事法律的思想,是成年人需要為自己的判斷負責。也就是說,A被B騙了,損失應在A與B之間解決。C只是正常交易,沒有義務為A的失誤買單。
但為什么會這樣呢?
有人認為這是“社會保護與集體正義原則”。
什么意思呢?背后邏輯更偏向“集體”和“社會秩序”觀念:詐騙是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打擊是為了更好地將財產秩序恢復原狀,不能只看成A和B的私事。
所以“追回贓款受害人”就被視為恢復秩序,它的重要性壓倒了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財產權的保護。
也可以理解是為個體犧牲讓位于集體秩序。
而實際上,賣表人成為“新的受害者”是國家權力行為直接造成。這種損失是100%確定的,不可躲避的,他比被騙的傷害更令人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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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說這“褻瀆了法律的正義性”,不是沒有道理。因為它正用一種確定性的由國家背書的剝奪,去彌補一種概率性的因個人錯誤原因產生的損失。這個過程中,并沒有消滅不公,而是轉移并合法化了不公,讓法律從正義的維護者,變成了傷害分配者。
當把這種制度強制性地轉移給了全體時,每個人都會擔心錢是不是贓款,交易行不行?每個買家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這會犧牲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基礎,就為了服務刑事追訴的效率便利,社會成本太大了,值嗎?
所以,法律究竟應該怎么站?這其實是一場價值觀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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