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出臺《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步配套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三類主體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及評價標準,構建“1+3”醫保信用監管模式,從源頭筑牢醫保基金安全防線。
據了解,該模式在評價規則上,統一明確三類主體信用等級劃分標準,分為優秀(A≥90分)、良好(90>B≥80分)、較差(80>C≥65分)、差(D<65分)四級,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通過機構自主提供、醫保部門日常監管采集、醫保信息平臺獲取、社會信用平臺共享等多渠道整合數據,為信用評價提供依據。同時,自治區醫保部門推出差異化獎懲措施,對優秀主體給與免除定期檢查、考核加分、優先參與新政策試點等激勵;對良好主體,在保證日常檢查覆蓋率的基礎上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較差主體,強化檢查力度、開展信用約談、限期整改;對差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納入國家、自治區重點飛檢對象;對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此外,內蒙古構建申請、審核、修復的規范化信用修復機制,失信信用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向醫保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醫保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信用修復,并及時調整信用檔案記錄。信用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申請,醫保部門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并書面告知結果。
▌來源:內蒙古日報
編輯:胡夢瑩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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