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1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5年度類案公開材料《新規取得實效 仍需久久為功 檢察機關依法深化醉駕治理》。材料提到,2025年1月至11月,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案發量、起訴數大幅下降,醉駕治理成效明顯。與此同時,危險駕駛罪仍是檢察機關受理最多的犯罪。
2023年底,“兩高兩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最高檢表示,目前已取得明顯成效。2025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危險駕駛案件23.6萬人,同比下降22.1%;提起公訴21.1萬人,同比下降17.2%,危險駕駛案件連續兩年較大幅度下降。
然而,去年前11個月,危險駕駛罪仍是檢察機關受理最多的犯罪。最高檢提到,一些群眾對醉駕危害后果缺乏準確認識,有的群眾高估自己酒后駕駛控制能力,認為“酒駕是小事”“不被查就沒事”。事實上,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且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罰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如檢察機關辦理的杜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杜某某夜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多次蹭倒、撞擊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傷。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批準逮捕,并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最高檢提到,也有一些群眾因為對法律規范理解不到位,認識有誤區,進而觸犯刑法或者導致情節加重。比如錯誤認為酒后短距離挪車、交接車輛不構成犯罪,但忽略了如果存在造成事故等從重情節依然構成犯罪。醉駕新規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節”確定入罪、處罰的基本標準。無論因何情形酒駕醉駕,都將面臨一定的法律后果,輕則罰款、拘留、吊銷駕照,重則入罪、判刑,甚至面臨嚴判重罰。
如檢察機關辦理的高某危險駕駛案。高某凌晨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被執勤交警攔下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其為逃避檢查跑離現場,逃跑數百米后被抓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其曾于2023年1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法院酌情從重處理,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檢察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認真學習醉駕新規,自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共同營造拒絕酒駕醉駕的社會氛圍。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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