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首先恭喜你,得到了不起訴決定。大概率是不會有什么事了,而且如果之前被羈押的話,你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會被繼追究的。
檢察院的不起訴有三種,接下來我們就分別說一說這三種都是什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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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絕對不起訴
也就是確定無罪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作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的,那是肯定什么事情都沒有了,因為已經從法律層面上認定絕對無罪了。
2.相對不起訴
也叫最輕不起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情節極其輕微,而不予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換句話說,也就是可以依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決定的,就可以做出該不起訴決定。
對于做出罪輕不起訴的,也是肯定沒有什么事情了,已經完全畫句號了。
3.存疑不起訴
也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這類不起訴是比較特殊的,是由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環節,如果發現證據不足的話,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每次不會超過一個月,而且是以兩次為限的,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夠充足,則會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存疑不起訴的,一樣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后續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補充偵查。
如果經過進一步的偵查之后,發現案件證據充足了,能夠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了,也有可能還會繼續審查起訴,進而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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