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建強 通訊員 李智)日前,湘鄉市一名男子因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導致犬只傷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1月20日21時許,鄧某將其飼養的馬犬帶入新湘路街道某娛樂場所,其間未對犬只采取束犬繩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致使該馬犬咬傷客人。接群眾報警后,湘鄉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事發后,涉事馬犬已被街道執法部門捕獲并送檢。
公安機關調查認定,鄧某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關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規定,且屬情節較重。鑒于鄧某到案后能如實陳述違法行為并認錯認罰,公安機關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警方借此案例提醒市民,養犬務必守法,安全不容忽視。攜犬外出進入公共場所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使用犬繩、犬鏈等有效安全措施,主動避讓行人,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與和諧環境。規范、文明養犬,既是對他人的保護,也是對愛犬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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