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控辯戰場上,“社會性”與“利誘性”常常是決定案件走向的命門。然而,司法實踐中,這兩個要件卻最容易滑向形式化認定的陷阱——或是將“多人”簡單等同于“社會公眾”,或是把一切回報預期都視為“保本付息”的承諾。這種脫離實質的誤讀,不僅可能傷及無辜的商業創新,更違背了刑法謙抑的精神。辯護律師的價值,正是在于撥開這些迷霧,用證據和法律還原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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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性”要件
對“社會性”最普遍的誤讀,莫過于將其簡化為一道算術題。一旦集資對象達到一定數量,便想當然地認為具備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特征。這種思維忽略了“社會性”的本質在于資金募集行為的?開放性與不可控性?,其核心是行為人是否面向一個隨時可能擴展的、缺乏特定身份紐帶的社會面招攬資金。
有效的辯護,必須完成從“數量統計”到“關系深描”的轉向。我們的任務不是否認人數,而是全力構建一個關于“特定性”的完整證據鏈。例如,在一起被指控的企業融資案中,面對數十名出資人,我們并未糾纏于數字本身,而是通過調取長達數年的工資發放記錄、內部會議紀要、私人社群聊天記錄以及家庭間的密切往來憑證,向法庭生動地呈現出一個畫面:這些出資人無一例外,都是與企業主有著長期、穩定、且高度信任關系的核心員工、事業伙伴或至親密友。他們的出資決策,基于對企業和個人多年深耕的深度了解,而非面對社會公開宣傳后的盲目投入。
這實質上是一個基于強信任關系的“內部共同體”融資,其封閉性與信息對稱性,與面向不特定公眾“撒網”的非法吸存行為存在天壤之別。最高檢在國盈系私募基金案(檢例第174號)中明確指出,通過“拼單”“代持”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恰恰是破壞了私募基金應有的“特定對象”范圍,從而具備了“社會性”。這從反面啟示我們:辯護的著力點,正在于證明當事人的募集活動始終未曾突破一個真實、封閉、基于特定身份或職業聯系的圈子。即便信息通過“口口相傳”在小范圍內擴散,只要這種擴散源于既有信任關系的自然延伸,而非行為人主動、概括性地向社會公開推介,就不應認定為具備刑事意義上的“公開性”與“社會性”。
二、“利誘性”要件?
“利誘性”認定的誤區,往往在于混淆了商業活動中的收益約定與刑事犯罪中的“誘餌”。刑法所打擊的“利誘”,核心在于行為人給出了?還本付息的確定性承諾?,這種承諾消除了投資的風險屬性,扭曲了出資人的判斷。實踐中,任何帶有回報色彩的表述都可能被機械地套入此框架。對此,辯護需構筑兩道防線。
第一道是?性質辨析防線?:
必須嚴格審視所有書面協議與口頭溝通的實質。關鍵在于區分“固定債權承諾”與“浮動投資預期”。以常見的養老項目“預存服務費”模式為例,檢察機關常將承諾的“消費補貼”或“收益”指控為變相利息。辯護律師則需精準論證,這筆錢的法律性質是?預付式消費款?,所謂“收益”實質上是未來購買服務時的價格折扣或會員權益,其兌現與具體消費行為掛鉤。這與不同經營結果、到期必須兌付的金融性“利息”存在本質區別。
若能進一步證明資金實際流向了養老公寓的裝修、設施采購等實體運營,則更能強化其“服務合同對價”的屬性,而非單純的資本運作。同理,在影視投資、項目合伙中,若回報明確與票房、利潤浮動掛鉤,則屬于典型的風險投資,應排除在“利誘性”之外。
第二道是?主觀與客觀耦合審查防線?。
不能僅因承諾最終未兌現就倒推“利誘”成立。辯護必須深入審查行為人在做出承諾時的主觀心態與客觀基礎。這需要精細分析審計報告和資金流水:在吸收資金時,項目是否擁有足值的抵押物、明確的應收賬款或合理的盈利預測?行為人是否真誠地相信并致力于通過經營來兌現承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即便后期因市場風險經營失敗,也更接近民事違約或經營不善,而非刑事欺詐。
相反,若資金從一開始就主要用于“借新還舊”或個人揮霍,則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升格為集資詐騙。對于一線銷售人員,辯護策略則可側重于其認知層面,通過其從業背景、培訓內容、自身是否投資等證據,論證其缺乏“明知”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從而進行責任切割。
三、構建“非罪化敘事”與倡導“實質危害性”裁判?
最高層次的辯護,并非對“四性”要件的逐個擊破,而是致力于為當事人的整體行為構建一個更具說服力的“非罪化敘事”,并將法庭的注意力引向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實質性判斷。
首先,?敘事重構?。辯護律師應像一個導演,用證據將分散的情節編織成一個邏輯連貫的故事。例如,將一系列資金往來重新定義為“基于緊密合作關系的項目共同投資”。在這個敘事里,出資人是“特定”的商業伙伴,預期收益是“風險共擔”的投資回報,資金用途指向“真實”的經營項目。如此,指控所依賴的“社會公眾”和“保本付息”標簽便失去了立足之地。這種整體性的定性,遠比孤立地爭論某個要件更有力量。
其次,?危害性之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符合形式上的“四性”僅是入罪的基礎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犯罪的本質在于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新的司法理念下,辯護律師應積極倡導并推動法庭進行“實質危害性審查”。如果所吸收的資金絕大部分用于實體生產經營,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也未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或群體性事件,那么其社會危害性就尚未達到必須動用刑罰嚴厲懲治的程度。尤其是在一些因政策變動、市場風險導致的經營失敗案件中,更應審慎評估刑事介入的必要性,防止刑法淪為單純管理市場失序的工具,避免客觀歸罪。
律師結語?
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社會性”與“利誘性”的司法誤讀,辯護律師的使命,是成為最冷靜的觀察者和最堅定的辯駁者。我們的工作,是在復雜的商業事實與嚴厲的刑法條文之間,搭建一座理性溝通的橋梁。每一次成功的辯護,不僅是為當事人爭取了公正,也是在為市場經濟中那些充滿風險卻也必不可少的融資行為,厘清法律的邊界,捍衛其應有的生存空間。這要求我們不僅精研法理,更要洞悉人性與商業的復雜邏輯,用專業與智慧,在刑事規制的鋼索上,走出那條保障權利、促進活力的平衡之路。
關鍵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 ?社會性 司法認定;??利誘性 破局;?
?刑事律師 找律師;? ?集資案件 律師;? ?特定對象 辯護;?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林智敏律師專注于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多年,尤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領域享有盛譽。其執業以對?構成要件的精深解構?與?司法裁判邏輯的敏銳洞察?見長,擅長在錯綜復雜的商事融資活動中,精準剝離民事違約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林律師形成了獨特的辯護方法論:?深度介入“社會性”與“利誘性”的實質審查?。他善于引導案件焦點從形式化認定轉向對“特定對象關系網絡”、“承諾真意與商業回報本質”的實質性論證,通過重構案件敘事、引入金融邏輯與商業慣例,成功在眾多重大疑難案件中實現無罪、罪輕或改變定性的辯護效果。其辯護實踐不僅關乎個案勝負,更致力于推動此類犯罪司法認定標準的精細化與合理化。
林智敏律師的著述與觀點,始終根植于一線實戰,兼具深厚的理論功底與鮮明的實務導向,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核心期刊發表多篇專業論文,其關于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限縮適用的系列文章,在業內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譽為“為辯護注入法理靈魂的實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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