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李政)隨著“銀發旅游”市場持續升溫,老年人跟團出游的安全問題也愈發受到關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老年人跟團游猝死糾紛案件,暴露出旅行社服務與老年人自身防護中的多重隱患。這起悲劇究竟是意外,還是其中存在本可避免的疏忽?老年人跟團游該如何規避安全風險?
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大爺與親友一同報名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項目。行程首日晚上,導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點15分集合前往八達嶺長城,僅告知“行程順序調整”,未說明全天安排。次日,江大爺一行凌晨出發,爬長城時已顯疲憊,同行家屬勸其休息,江大爺仍堅持參與行程。當日行程原計劃僅含長城與奧林匹克公園,導游臨時在車上通知增加自費演出和天壇公園游覽。
行程第三日凌晨3點15分,團隊集合前往旅游景點。行進中江大爺逐漸落后,最終因身體不適在路邊暈倒。雖經路人與急救人員搶救,江大爺仍因呼吸心跳驟停離世,搶救記錄顯示其存在高血壓病史,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高血壓。
家屬認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強度安排及未盡救助義務導致悲劇,訴至法院索賠。旅游公司則辯稱江大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后,判決旅游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萬余元。
法官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旅游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法律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責任認定看,江大爺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江大爺明知患有高血壓卻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體不適時仍堅持參與高強度行程,忽視自身健康風險。
而旅游公司方面,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一是未履行告知義務,旅游合同明確約定提前告知詳細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項,案涉行程均為臨時通知,新增景點更是車上才告知,剝奪了老年人選擇是否參與的權利。二是未落實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約定需發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狀況,而旅游公司并未執行,對高齡游客未主動詢問病史。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連續兩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點導致行程密度過大,明顯超出老年人身體承受能力。法院最終認定,旅游公司在旅游安全評估管理方面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令旅游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體現了“過錯與責任相匹配”的法律原則。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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