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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中關于加強法院隊伍建設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以下簡稱“統編教材”),全面總結人民法院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好經驗、好做法、好案例。《人民法院報》即日起開設專欄“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實務精選”,通過連載方式,摘編統編教材各分冊中的典型實務問題與經驗解析,幫助廣大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學習中思考、在實踐中領悟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
連載過程中,我們誠摯歡迎專家學者及地方法院積極提供統編教材研讀心得,分享真知灼見,形成多維度、互動式的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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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組織編寫
(全14種21冊)
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實務精選(1)
1.如何處理交叉執行案件的案件移送和執行措施銜接?
交叉執行可能涉及執行案件管轄的變更和執行案件的交接,需要對案件如何移送、執行款物如何處理、新立執行案件執行到位金額如何確定、執行期限如何計算、執行措施是否需要重復采取等作出規定。同時,還需要做好執行措施銜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過程中脫封、脫保等情況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現有規定和執行實踐,對上述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原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指令、提級執行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案卷材料及案件執行情況說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案件在相關法院立案后以銷案方式結案。原執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處置款物的,應當將未處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作為首次執行案件執行。新立執行案件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未實際執行到位的金額,執行期限重新計算。同時規定,原執行法院已經依法完成的送達、查封、評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根據執行案件情況可以不再重復開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第7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8條的規定,明確執行案件移送前,相關查控措施距期限屆滿不足三十日的,應當由原執行法院辦理續行查控措施,并在辦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同時規定,原執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決定,應當停止執行。確需采取緊急執行措施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執行法院在執行案件決定交叉執行后,出現“搶執行”的情況。案件指令或者提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執行措施自動轉為現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期限連續計算,現執行法院無須重新制作裁定書。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辦理續行查控等手續。
——摘編自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之《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2.當事人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交叉執行決定提出執行異議?
目前主流觀點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均明確,人民法院作出的交叉執行決定屬于法院內部監督管理行為,不屬于可提出執行異議的范疇。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吳某平、山東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2022)最高法執復22號]中指出:“指定執行作為上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行為,不屬于具體執行措施或具體執行行為。因此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可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的范圍。”
需說明的是,當事人不能對交叉執行決定提出異議,并不意味著該行為不受監督。上級法院若發現交叉執行無必要,或應當交叉執行而未交叉執行的,可通過執行監督方式,加強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與協調。
——摘編自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之《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3.案件交叉執行后,當事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應如何處理?
案件交叉執行后,當事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原則上由提出異議時正在辦理案件的執行法院統一處理,核心依據為執行實施權轉移后,執行審查權一并轉移的規則,具體分兩種情形:一是案件交叉執行后,當事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或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一般由現執行法院審查處理;二是案件交叉執行前,原執行法院已受理執行行為異議但尚未審結的,一般應當移送現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摘編自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之《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
來源:人民法院報·4版
責任編輯:姚瀚
新媒體編輯:王譽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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