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俞強律師
許多律師和當事人在面對不利判決時,第一反應往往是反復推敲實體證據和法律適用,試圖在事實認定上找到突破口。然而,一個尖銳且普遍存在的誤區是:過度聚焦實體問題,卻對審判卷宗中可能存在的、足以顛覆整個裁判結果的“程序違法”細節視而不見。我們常常花費巨大精力去論證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卻可能忽略了,如果這份證據的提交、質證過程本身違反了法定程序,那么整個審判的根基就已動搖。
這種誤區的危害是多維度的。從效率原則看,它導致申訴或上訴策略南轅北轍,在實體抗辯的泥潭中消耗大量時間與司法資源,卻收效甚微。從策略層面看,這反映了準備工作的片面性與思維局限——將訴訟等同于純粹的事實辯論,忽視了程序正義本身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武器和防線。從規則/理念層面看,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對訴訟程序有嚴格規定,程序違法屬于法定的、必須糾正的錯誤。忽視程序審查,等于自動放棄了一半的制勝機會。
一、那么,正確的做法是什么?我們應當關注的是這2個核心
在挖掘“程序違法”點時,我們必須將目光從實體爭議的“紅海”轉向程序審查的“藍海”。關鍵在于掌握兩個核心:一是能夠直接鎖定違法事實的 “新證據” ,二是能夠系統審視訴訟全過程的 “新視角”。
核心一:能夠一錘定音的“新證據”——審判卷宗本身
這里的“新證據”,并非指案件事實的新證據,而是指記錄訴訟過程、證明程序是否合法的審判卷宗材料。它的“新”,在于其作為證據類型的獨特性——它既是案件審理的對象,又是證明審理過程是否合法的載體。它能帶來的實質性改變是:即使實體爭議再復雜,一個確鑿的程序違法點就可能啟動再審或發回重審。
其具體形式與威力:試想一個改編案例:在“姜建福案”中,律師通過查閱泛黃的原始卷宗,發現案卷中根本沒有庭審筆錄、沒有被告人參與庭審的提審材料,僅有一張宣判時的提押票。這直接證明了法院未經開庭審理就作出了無期徒刑判決,嚴重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護權、質證權等基本訴訟權利。這個從卷宗中挖掘出的“證據”,其威力遠勝于對強奸事實本身的無休止爭論,因為它直接擊穿了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基礎。其他關鍵“證據”還包括:送達回證(證明文書是否依法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筆錄(審查回避制度)、審限計算材料(檢查是否超期)等。
核心二:能夠顛覆認知的“新視角”——全流程合規審查視角
這是指一種思維層面的轉變:將每一個訴訟環節都視為需要驗證其程序合規性的獨立節點,而不僅僅是通往實體判決的步驟。它依賴的是對訴訟法規的系統性掌握、對細節的敏銳洞察力以及將程序規定與卷宗記錄進行交叉比對的邏輯能力。
如何運用此視角:例如,在著名的“凱奇萊案”調查中,聯合調查組并沒有局限于判斷合同效力本身,而是對“卷宗丟失”這一程序異常事件進行了全鏈條審查,包括調閱監控記錄、詢問相關人員、審查案卷管理流程,最終查明事實。在實務中,這意味著我們需要像調查者一樣審視卷宗:立案材料是否齊全、送達方式和時間是否符合規定、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并經過質證、庭審記錄是否完整反映了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合議庭評議是否規范等等。一個案發時間在判決書、裁定書和公安說明中竟出現三個不同版本的程序疏漏,本身就足以讓人對審判的嚴謹性產生合理懷疑。
二、從“被動發現”到“主動挖掘”:構建系統的方法論
掌握上述核心后,從業者需要實現從“在卷宗里被動尋找瑕疵”的初級階段,向“帶著審查清單主動挖掘違法點”的高級階段轉變。這要求我們像考古學家一樣細致,像偵探一樣縝密。
樹立“節點比對”與“流程復盤”相結合的原則
不要泛泛地閱讀卷宗。首先,根據訴訟法,列出從立案、送達、舉證、開庭、評議到宣判的所有關鍵程序節點。然后,拿著這份清單去逐一核對卷宗中的對應材料,檢查每個節點的操作是否有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核對傳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與開庭日期,即可判斷通知期限是否合法。強化信息的篩選、分類與重點突出
面對浩繁卷宗,必須進行有效管理。將卷宗材料按程序階段分類:立案卷、送達卷、證據卷、庭審筆錄卷、合議庭筆錄卷、裁判文書卷等。重點審查那些直接影響當事人基本權利和審判公正性的環節,例如:是否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人員是否該回避而未回避、是否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是否對關鍵證據進行了質證、法律文書是否依法送達等。聶樹斌案中,律師發現審判卷宗存在“大面積缺頁”、“簽名不符”等嚴重問題,正是通過精細的分類與比對實現的。注重“形式審查”與“實質影響”的深度融合
發現程序瑕疵只是第一步,關鍵在于論證該瑕疵是否“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這需要將形式違法與案件實體聯系起來。例如,僅僅“送達延遲”可能不構成重大違法,但若因此導致當事人未能及時提交關鍵證據或出庭應訴,從而影響了事實查明,這就構成了應當發回重審或再審的充分理由。要闡述該程序違法如何具體地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并可能導致了不同的裁判結果。充分利用“程序異議”與“申訴舉報”的多元路徑
程序違法的救濟需要主動管理節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旦發現程序違法,應立即在當時提出異議并要求記錄在案,為后續上訴積累依據。在判決生效后,則應將程序違法作為申訴、申請再審的核心理由之一進行系統闡述。對于涉及審判人員嚴重違紀違法(如偷拍、泄露副卷)的線索,還應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程序問題有時是打開再審之門的唯一鑰匙。
三、總結升華
開篇所指出的“重實體、輕程序”誤區,其根源在于對司法公正的片面理解。在司法資源日益珍貴、對效率與精準度要求空前的今天,成功的訴訟策略必須實現從“證據數量”的堆砌,到“攻擊精度”的轉變。
挖掘程序違法點,要求我們像工匠一樣雕琢每一份法律文書的字句與日期,像戰略家一樣規劃每一次程序權利的行使與捍衛。它迫使我們將對正義的追求,落實到每一個不可省略的步驟、每一份不可或缺的記錄之中。最終,這讓我們的每一次專業行動,都不再是徒勞的抱怨,而是推動個案公正、維護程序法治的有力砝碼。
致勝的關鍵,往往不在于你說得更多,而在于你找得更準。在審判卷宗的字里行間,程序正義的密碼靜待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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