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會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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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間風——法治會客廳》
如約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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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浪潮中,“優勝劣汰”是普遍規律。但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經營起伏已成為常態。一些暫時陷入困境的企業,其背后往往承載著產業鏈的銜接、技術的傳承,甚至區域經濟的活力、職工權益的保障。如何既尊重市場規律,又為那些仍有再生價值的企業提供轉型紓困的通道?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清退已病入膏肓的僵尸企業,有效釋放市場活力?
本期節目,常熟市人民法院上線普法
為您解讀企業重整中心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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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趙麗丹
常熟市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庭長
蔣先鋒
常熟市企業重整中心的具體工作內容?
重整中心有五大核心功能:1.企業紓困服務引導(預重整、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立轉破、訴轉破、執轉破咨詢;企業處置路徑分類指引;債權申報資料接收)。2.破產事務集約辦理(現場調查、協助接管、資產處置等;投融資、管理人賬戶等信息共享和發布;協助選任、考核破產管理人;低效資產處置府院聯動信息化平臺的日常維護和管理)。3.困境企業多元化解(庭外債務重組、預重整、預和解;第三方投融資支持;破產衍生糾紛多元化解;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公益強制清算)。在第三人投融資支持方面,常熟市人民法院與常熟農商銀行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為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支持。4.府院聯動協調(協調法院內部各部門、各鄉鎮板塊開展企業風險預警信息聯動融合、風險隱患聯動研判;稅務處理、民生保障、信用修復等聯動推進;打擊破產逃廢債)。同時,常熟市人民法院內部也構建了一套企業風險預警協同處置機制,通過監測企業涉訴涉執情況,及時識別企業風險,尋求債務化解與企業拯救的最佳路徑。5.破產專業化建設(破產審判經驗總結、破產調研報告撰寫、破產機制探索、案例研究與推廣、信息和宣傳報送、普法宣傳;接受上級法院業務指導;開展與高等院校、管理人協會互動的破產研討;組織開展管理人培訓)。
什么條件下可以
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二)被執行人登記注冊地位于常熟且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被執行人移送破產審查;
(四)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破產是否就意味著企業徹底倒閉呢?
企業會因倒閉而破產,但破產并不意味著企業倒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破產程序。清算程序中,企業最終走向注銷、終止;但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企業會繼續存續。
困境企業及時申請破產,
會得到哪些破產保護?
破產不僅具有出清僵尸企業的功能,更具有挽救困境企業的制度價值。困境企業及時啟動破產程序會有以下保護作用:
1.中止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中止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進入破產程序后,
企業還能繼續經營嗎?
若繼續經營有利于維持企業營運價值、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
繼續經營原則上由管理人管理,但在重整期間,若債務人企業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且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和解?
企業法人具備破產原因,且債務人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清償債務的意愿和能力,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提出破產和解的申請,并就債權債務安排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上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可避免宣告破產,企業實現再生。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預重整?
為準確識別重整的價值和提高重整的成功率,降低重整的成本,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仍具備挽救價值的企業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并申請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對企業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者主要債權人表決通過后,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對企業的重整申請。
重整及和解案件是如何辦理的?
在重整程序中,通過引進重整投資人向債務人注入資金、新的經營管理方案、管理理念等,重整投資人提供的資金用于清償各類債務,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由管理人協助和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和解程序中,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的和解草案,該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
債務人按照重整計劃或和解計劃豁免、減免的債務,自計劃執行完畢時起,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哪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交重整、和解申請?
申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債務人可以申請對其重整、和解。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進行重整。
提出重整、和解所需材料包括:
(1)申請書,內容應明確請求事由為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和解;
(2)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除提交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進入或者準備進入
重整、和解程序的企業,
有哪些禁止行為?
(1)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
(2)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
(3)對外提供擔保(除法定情形外);
(4)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5)損毀或丟棄賬簿、文書等財務資料或重要文件資料;
(6)其他損害企業資產價值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破產重整的期限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也即重整期限一般為6個月,經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3個月,共9個月。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能否繼續經營?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如果由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有異議的,應該怎么辦?
債務人認為自己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形,且未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收集并整理相關證據,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內提出異議。
債務人若認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重整申請。
債務人若認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和解申請。
在提出申請之后,
債務人可以撤回申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前請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換言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不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
進入破產程序后,
債務人有關人員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包括三方面:一是妥善保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開展工作;二是如實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債權人披露債務人相關信息,接受詢問;三是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案說法
案例一:立轉破挽救危困企業,保障農戶權益——某農業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農業公司擁有有機產品認證等多項資質,是本地農業龍頭企業。受市場環境變化、經營決策失誤等影響,某農業發展公司自2023年起出現經營困難。同年7月,公司創始人去世,大量農戶、供應商等債權人紛紛主張債權,甚至發生部分債權人哄搶物資等行為。自2023年4月起,常熟市人民法院梅李人民法庭陸續收到多起向某農業公司追討貨款等訴訟案件。截至2023年7月,相關案件數量已達29件,涉案債務總額約人民幣3700萬元。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據建立的“企業風險預警協同處置機制”,法庭將某農業公司的涉訴情況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對某農業公司的經營狀況、重整可能性等進行綜合研判。經審查,該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其主要資產僅為已抵押的土地及廠房,若通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普通債權清償率極低,且企業品牌價值及擁有的“零碳農產品”認證等資質將會喪失。因此,常熟市人民法院啟動“訴轉破”程序,在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將某農業公司作為被告的訴前調解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為后續順利推進破產重整贏得了關鍵窗口期。
【典型意義】
2025年8月25日,人民法院報頭版頭條報道該案,并于同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轉發。本案的重整,充分體現和貫徹落實了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精神。在破產程序中,法院依法履職,串聯起企業風險預警協同處置機制、府院聯動挖掘公司資產、分組表決等亮點環節,將破產挽救理念向前延伸,及時轉入重整程序,最終實現了公司與農戶利益的協同保護。本案以司法審判工作支撐完善強農惠農富農支持制度,創新重整、和解、“立、審、執、破程序銜接”等企業“定制化”挽救措施,為實現困境企業“早救”“真救”貢獻司法智慧、彰顯司法擔當。
案例二:李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首案——為“誠實而不幸”者卸下重擔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某,為解企業經營周轉之急,向銀行貸款80萬元,并以名下唯一住房作為最高額抵押擔保。同年10月,李某突發疾病,后被法院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李某名下的唯一住房經司法拍賣后亦流拍。2025年11月,某銀行申請該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李某母親以監護人身份,向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法院立案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實,確定了企業破產清算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體化推進的工作思路,指定同一管理人統籌負責兩類程序。2025年12月29日,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債務清償方案》履行完畢。法院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免除李某在該程序中未予清償的債務,同時明確了五年撤銷期條款,為防范程序被濫用筑牢了監督防線,讓司法善意始終行走在規則框架之內。
【典型意義】
本案中債務人李某所負債務系為公司經營所致,非因個人揮霍或不良行為產生,更重要的是,李某在整個訴訟、執行程序中無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等不誠信行為。法院在確認其已用全部可供分配財產清償債務后,綜合考慮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需長期治療、無未來償債可能等特殊情況,依法作出債務免除裁定。這一裁定,不僅體現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對“誠實而不幸”失能債務人的人文關懷與救濟功能,更展現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在實踐中平衡債務豁免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靈活性與必要性。
供稿|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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