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圓桌對話
編者按:由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中心主辦,中國國際關系學會、中國國際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學會共同承辦的“維護多邊主義 完善全球治理”國際研討會日前舉行。研討會分論壇三“國際法治與全球治理”,就當前國際秩序、國際法治體系面臨的各種現實挑戰及應對之策進行了深入探討。本版選取參加“分論壇三”學者嘉賓討論的部分精彩內容,以饗讀者。
現行國際秩序遭到嚴重破壞
李壽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當前國際秩序面臨的挑戰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追求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共同價值之間的博弈,嚴重沖擊現有國際秩序。特別是在“美國優先”主導下,美國濫用國家安全借口,無視國際法的權威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第二,部分大國的單邊主義直接挑戰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例如加沙危機,美國打擊伊朗等等一系列的單邊行動,這些單邊主義行徑嚴重沖擊現代國際法。第三,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同時顯現。違法使用武力、核威脅等傳統安全威脅頻繁出現,非傳統安全領域如網絡安全、科技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和外空安全,威脅也層出不窮。現有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應對明顯不足,其制度工具箱需要豐富,包括政治、經濟和軍事領域的工具,保障機制也需擴充。
徐崇利(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全球治理的多邊主義和單邊主義,反映在國際經濟法中,與之相對應的兩個概念分別是“規則”與“契約”。現行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規則”構造正經歷著“契約化”之變,最典型的表現是特朗普政府對外達成的諸多具有濃厚“契約性”的雙邊對等貿易協議,構成對“以規則為基礎”的WTO體制的強烈沖擊。
現行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是發達國家主導下建立的一種自由主義體制,其以WTO為標桿。自由主義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以市場競爭為導向;相應地,合作收益分配的基本邏輯是“實力界定收益”。因為發達國家的實力強于發展中國家,所以按照這一強者邏輯,自由主義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本質上對發達國家更為有利。但是,當年發達國家為了吸引發展中國家加入該體系,在制度設計上不得不給予發展中國家一些優惠待遇,以最終形成收益分配的某種平衡。
WTO體制即是如此,其制度設計首先是各成員方相互開放市場,但發達國家的市場開放度總體上要高于發展中國家。反映在互惠上,這是一種“規則”項下的形式互惠,即相互間都要給予對方好處,但相互間給出的好處未必相等;同時,這又是一種機會互惠,即相互給的只是市場準入機會。當然,市場準入并不等于市場份額,市場開放也不等于市場占有。由此,按照WTO“規則”,以往雖然發達國家的市場開放度高于發展中國家,但發達國家可憑借自身更強的實力,抓住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最終形成的市場占有或市場份額實際上仍然要高于發展中國家。這就解釋了為什么WTO在關稅等市場準入的“規則”上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但我們仍可以說,WTO體制最終是對發達國家有利的。
然而,現在情勢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隨著國際力量對比發生改變,在“實力界定收益”基本邏輯下,發達國家在現行自由主義國際法律體系中的收益狀況出現了向其不利方向的流變。于是,便有了特朗普指責美國當年一手主導下創立起來的WTO體制現在反而給美國造成了嚴重的“不公”。
為了扭轉這種收益分配趨向不利的狀況,發達國家開始不同程度上要求改變當初的制度設計,其中以美國政府脅迫其他國家訂立對等貿易協議最為極端。這樣的雙邊貿易協議具有典型的“契約性”:一方面,美國為了保證自己“不吃虧”,采用的是實質互惠標準,即美國要實現與其他國家在貿易收益上的對等,而不是其他國家可從與美國的交易中獲得“低價”待遇;另一方面,美國衡量收益的最終標準是結果互惠,即實現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完全貿易平衡。其結果是一種徹底的反轉,其他國家反而要在關稅稅率上給予美國特殊與差別待遇。
上述從“規則”到“契約”的制度變遷,意味著國際經濟法“法將不法”,即法律性的衰退。換言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因“契約化”而蛻變為樣態碎片化、標準不一致和動態不穩定,將對現行國際經濟秩序的存續造成嚴重破壞。
面對國際法危機,需要發揚萬隆精神
劉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在美國明確無視國際法基本規則的情況下,其他國家已經站在秩序走向的十字路口。大家面對一個重要問題——沒有軍事實力作為支撐,是否寄希望于國際法?
當前美國政府對外關系的基本出發點是安全,而國際法規則被其視為“束縛”,因此無視國際法去使用武力。美國親手打破了自己在二戰后塑造的霸權—規則復合的秩序。這種觀念是赤裸霸權,是訴諸于軍事與經濟硬實力的政策。
世界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軍事與經濟實力,當訴諸國際法已很難影響美國對外行為時,當美國已明確拒絕為當前國際法提供安全支持時,堅持國際法是不是天真和無視現實?
這個問題在1955年其實已經有了答案。那一年4月18日在印尼召開了萬隆會議,面對兩大軍事陣營,當時的第三世界國家沒有安全保障,并在會議公報中明確拒絕陷入陣營對抗。這就是第三世界給出的答案,即使沒有軍事強權也要擁抱以國際法為基礎的秩序。
從這個意義上說,萬隆會議上包括新中國在內的第三世界興起,在完整意義上補足了今天堅持的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的國際體系。《聯合國憲章》和二戰后的國際法體系不完全以軍事強力為基礎。因此,2026年的問題在1955年已經有了答案。面對今天的國際法危機,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和思考,發揚萬隆精神。
姚 瑩(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2026年初的委內瑞拉問題使得國際法遭受重創,在一片“國際法已死”的論調中,我們亟需清醒認識國際法律秩序面臨挑戰背后有什么樣的原因,并共同探索國際法治的未來方向。
國際法律秩序面臨挑戰并非偶然,其根源在于國際法現代性的內在矛盾:一是體系基礎的邏輯困境。國際法建立在“主權自我約束”之上,這種“自我立法、自我執行”的模式,使得國際法效力始終受制于國家實力對比。二是權力結構的先天失衡。國際法誕生于歐洲列強的殖民擴張,其底層邏輯服務于強國利益。三是文明敘事的單向壟斷。這種認知偏差導致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法進程中處于“被動接受者”地位,其正當訴求難以轉化為有效規則。
盡管存在缺陷,國際法依然不可或缺。這源于三大深層動力:第一,是現實理性的選擇。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中,國際法提供了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戰爭”的基本框架。第二,是文明進步的標尺。國際法將“保護人權”等道德訴求法律化,為評判國家行為提供了超越強權的道義準繩。第三,是集體行動的必然。氣候變化、數字經濟等跨國議題唯有國際合作方能應對。
中國的發展實踐為國際法超越現代性提供了獨特經驗:以“共商共建共享”破解強權邏輯,以文化傳統滋養現代法治,以能力建設夯實改革基礎。展望未來,國際法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邁向公正合理的國際法治未來”方向已然清晰:在價值層面,應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國際法倫理。在規范層面,需強化對單邊霸凌的約束機制。在實施層面,要堅持多邊主義核心地位。國際法治的未來雖遠,但未來很美,這個未來終究會到來。
日本欠中國一個法律上的道歉
管建強(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從國際法角度說,日本欠中國一個法律上的正式道歉,依據源自習慣國際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1979年以及2001年對國際罪行或嚴重的國際不法行為所導致國家責任的形式,都明確涉及到道歉的問題。
中日建交談判過程中,日本時任首相田中角榮對于侵華戰爭性質和責任的認識并沒有一步到位,僅表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于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反省本身并不是對戰爭責任的認識和道歉,而是承諾自己從內心深刻檢查過去的行為,其結果有可能認識到侵略戰爭和反人道暴行的性質并向中方匯報和道歉,也不排除有可能認為自身行為是可以接受的。無論從文字的角度或邏輯的角度來講,日方應該向中國政府通報反省的結果。中方從中日友好的大局出發,給予日方對戰爭責任反思的延展期,如果日方認識到侵略戰爭性質以及反人道暴行,就應當按照習慣國際法向中國作出正式的書面通報和道歉。
1995年時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以內閣決議的形式發表了著名的“村山談話”。他明確承認,日本因錯誤的國策走上戰爭道路,其殖民統治與侵略“給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各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害和痛苦”,并“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盡管村山富市表示反省和歉意,但這并非是向中國作出的正式道歉。不僅如此,鑒于日本各黨派的立場不同,自民黨執政的首相中多有參拜放置甲級戰犯名簿的靖國神社,其行為純屬是對侵略戰爭進行翻案。這是中國人民不可容忍的。
戴瑞君(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臺灣地位是戰后國際秩序的一部分。1943年12月1日發表的《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就臺灣地位而言,這句話至少表明兩層含義:一是臺灣是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二是日本應當把臺灣歸還給中國。1945年7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時,《波茨坦公告》第五條還規定“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能容許”。這些堅定措辭,為《開羅宣言》各項條件必予履行提供了堅決保障,使得“將臺灣歸還中國”成為一項受國際法支配的法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雖然未使用“條約”的名稱,但判斷一個文件是不是條約,關鍵不在名稱,而在其內容是否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投降書》,宣布無條件投降,并特別承諾:“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其中當然包括日本把本屬于中國的領土臺灣歸還中國。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共同構成了規定同盟國和日本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是對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1945年10月25日同盟國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儀式在臺北舉行,接受日本投降書。從這一刻開始,臺灣及澎湖列島已經重入中國版圖,自此這一地位從未發生改變。
羅歡欣(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日本將“釣魚島是戰后琉球的一部分”作為其重要的法理主張,日本外務省發布的多個文件中,反復提到所謂二戰后,“美國‘施政’及‘返還日本’的‘沖繩’包含釣魚島在內”。那么,日方這一觀點是否成立?通過對二戰后琉球問題的演變經過進行全面剖析,并對日本一再列舉的所謂“舊金山和約”、《美日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日稱“沖繩返還協定”)以及美國“施政”等文件、事實及邏輯加以精細核對,日本的主張實際上沒有一項成立。
其一,1945年日本戰敗后,美國主導的盟軍諸多軍事指令中,已立刻按照《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將琉球“從敵國剝離”。被“分離性處理”的琉球,不隸屬日本天皇“統治”。盟軍政府直接管理琉球,在琉球發行軍幣,從琉球到日本需要另辦類似護照和簽證的文件。
其二,即便根據所謂“舊金山和約”文本,琉球也應當是在未來提交聯合國托管,其地位待國際社會進一步確定。核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關于琉球的內容,琉球是要提交“聯合國托管”,在提交托管前,美國對琉球暫時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所謂的“施政權”)。即琉球也只是“潛在的托管領土”,并不存在“返還日本”或者日本保留“剩余主權”的任何情形。
其三,所謂的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完全非法,其內容也不涉及將琉球“主權返還日本”,而只是寫明“美國將“舊金山和約”第三條項下對琉球的立法、行政、司法權放棄和讓渡給日本”。該協定之所以完全非法,因為它是美日雙邊條約,私相授受,既違反一般國際法,也違反了條約法。
?綜上,琉球的法律地位至今不確定。日本對琉球沒有合法主權依據,其1972年開始從美國手里對琉球的“接管和施政”,也存在非法性。如果說其對琉球都沒有任何合法依據,日本對中國釣魚島的覬覦,更加彰顯其無理和貪婪。釣魚島屬于中國臺灣的附屬島嶼,“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既是地理概念,也是行政概念,在清朝時行政隸屬福建,歸屬福建省“臺灣府”。甲午戰敗后,因《馬關條約》而割讓給日本。二戰后《馬關條約》無效,再加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書》的系列規定,釣魚島隨同臺灣回歸中國。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其主權無可爭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