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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超齡人員再就業愈發普遍,隨之而來的加班費、年休假等權益糾紛頻發。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以超齡為由拒絕支付相關待遇,勞動者維權陷入困境。結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及2026年最新勞動保障新政,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刑超群律師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超齡勞動者核心權益要點,供大家參考。
用工關系界定
認定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是其主張相關權益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通知,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勞動者無法舉證符合55周歲退休情形的,按該標準認定。勞動者達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轉為勞務關系,但依據2026年《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仍需保障其核心勞動權益。
加班費與年休假權益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權益。即便雙方為勞務關系,若勞動者工作崗位、職責未發生變化,仍可主張相關待遇。
1、加班費主張要點
(1)舉證責任分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加班事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若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證據而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2)加班工資計算需以勞動者平均應發工資為基數,休息日加班按200%標準支付,用人單位主張輪休補休的,需提交補休相關證據,否則應支付加班費。
(3)若雙方約定綜合計算工時制,但用人單位未取得勞動行政部門批文,仍按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費。
2、休假主張要點
(1)依據2026年帶薪休假新政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超齡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用工協議,即可按累計工齡享受年休假。
(2)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參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按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為基數,未休天數按200%標準支付,勞動者自愿降低主張數額的,視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3)用人單位主張已安排超齡勞動者休年休假的,需提交相關證據,否則應承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
結語:
超齡勞動者再就業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加班費、年休假等相關約定。發生權益糾紛時,及時留存考勤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亦應規范用工,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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