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紅藝人金晨被媒體曝光,于2025年3月16日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駕車發生事故后,涉嫌安排助理頂包、本人第一時間逃離現場,同時還被指隱瞞真實情況、涉嫌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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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工作人員在回應瀟湘晨報記者時表示,這起事故由柯南中隊處理,去年發生的事故查實需要時間,詳細情況正在核實中。
截至發稿,金晨方面尚未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
交通肇事逃逸:不僅指物理上的“逃離現場”
根據我國法律,判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單純看駕駛員是否物理上離開事故現場,關鍵在于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肇事者事后返回現場或進行了賠償,也不能改變其“逃逸”行為的性質,只要其離開時存在逃避責任的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交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本案中,如果媒體報道屬實,金晨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履行這些法定義務,而是直接離開現場安排助理頂包,就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通肇事逃逸”。
“頂包”行為的法律分析
找人“頂包”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涉及更加復雜的責任問題。肇事者與頂包者的行為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刑法理論,如果肇事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包庇自己,而頂包者明知是犯罪行為而故意包庇,雙方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這一行為的性質比單純逃逸更加嚴重,因為它不僅涉及逃避責任,還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騙保疑云: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與后果
如果交通事故后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涉嫌騙保”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騙取金額不大,也可能構成犯罪。例如,福建省長泰法院曾審結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騙取醫保基金7046.78元,仍被依法追究刑責。
這一案例顯示,對于涉及公共資金或保險基金的詐騙行為,司法機關采取零容忍態度。
法律后果:多重違法行為疊加的嚴重性
如果媒體報道的情況被查實,金晨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后果。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從重處罰情節。而找人“頂包”和涉嫌騙保的行為,最終可能導致“數罪并罰”。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逃逸屬實,即便未造成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安全法》需承擔事故全責,面臨罰款、行政拘留及吊銷駕照等處罰;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將刑期升至3-7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具體案例中,法院會對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等情節予以考慮。如甘肅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但因其自首、認罪認罰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素材來自媒體報道,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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