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5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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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詐騙社會保險金不是保險詐騙罪,屬于詐騙罪。
最新的保險詐騙罪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目前還沒有明確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升檔量刑標準之前,可以參考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可以按照入罪門檻的十倍或者五倍標準把握。
【第198號】為騙取保險金而搶劫、殺人的應如何定性:只有行為人開始向保險公司虛構保險事故,申請賠付保險金時,才可能對保險詐騙罪的所保護法益造成實際的威脅。當行為人自行制造已發生保險事故的假象,但尚未來得及據此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前,實質上仍是在為保險詐騙作準備,還談不上保險詐騙罪的著手。
【第296號】行為人叫他人砍斷自己雙腳致重傷,加害人應否負刑事責任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黃某2雖不具備保險詐騙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但其明知曾某1意欲實施保險詐騙仍答應并幫助其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幫助自殘),共同為曾某1著手實施保險詐騙制造條件,應可成立保險詐騙罪(預備)的幫助犯。
黃某2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即幫助曾某1實施自殘的行為。該一行為又因同時具備兩種不同的性質(一方面是故意傷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是為曾某1進行保險詐騙制造了條件)而觸犯了兩個罪名即故意傷害罪和保險詐騙罪(犯罪預備中的幫助犯),系想象的競合犯。按照想象的競合犯的從一重處斷原則,顯然對被告人黃某2只應定故意傷害罪一罪即可,而不宜作雙重評價。
(2025年)尹某林詐騙案-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1.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對保險詐騙罪中的“受益人”應作與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一致的解釋。被告人沒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正犯。
2.保險詐騙案件中,無身份者單獨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一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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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七、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分別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五)財產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圖利型犯罪,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應當注重同時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對金融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對于本應并處的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一起保險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對“情節嚴重”尚無具體司法解釋。本案中,張某隱瞞其妻子已患癌癥的事實,向中國人壽保險開封分公司和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開封分公司共投保43萬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請理賠,其行為已涉嫌保險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8條規定,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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