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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印發新修訂的《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管理辦法》,對獎項設置、組織機構、表彰范圍、評審標準、評比程序、異議處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明確的規定,確保表彰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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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1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 1 月 23 日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市場監管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市場監管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市場監管科技創新水平,根據《評比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表彰獎勵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是市場監管總局設立,并經中央批準的獎項。
第三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分為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每兩年評比一次。
第四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主要授予在市場監管領域(包括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市場綜合監管等)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和科技工作者。公務員和行政部門不得參與申報。
第五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設立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
第七條 領導小組由市場監管總局分管科技工作領導,以及科技、人事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相關制度。
(二)審議評比表彰工作方案、規則和評審結果。
(三)研究評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等。
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評審細則,承擔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場監管總局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的專家和有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情況。
(三)提出完善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審專家組。
第九條 監督委員會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門、機關黨委等相關部門人員及專家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受理、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三)對評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三章 表彰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十條 項目獎的表彰對象是在市場監管領域學術水平高、應用價值大、推廣效果好,并對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條 項目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主要從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各等級獎項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科技創新方面有公認的突出成就,技術難度大,對推動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
(二)二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科技創新上有顯著成就,技術難度較大,對推動科技進步有重要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重要貢獻。
(三)三等獎。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科技創新上有較高成就,對推動科技進步有作用,服務市場監管事業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較大貢獻。
第十二條 組織獎的表彰對象是在市場監管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
第十三條組織獎不分等級。組織獎候選組織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市場監管工作的決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規,聚焦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和科技發展需求,科技創新目標明確。
(二)在重大戰略規劃制定、基礎理論研究、科研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
(三)注重市場監管科技人才培養,具有一支結構合理、穩步發展的市場監管科技人才隊伍。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科技創新保障條件。
(五)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第十四條 個人獎的表彰對象是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戰略規劃制定、基礎理論研究、科研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市場監管系統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條 個人獎根據貢獻程度設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
終身成就獎候選人應當在市場監管科技領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貢獻,具有重要的行業影響力和地位。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應當在市場監管科技領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優秀青年獎候選人應當在市場監管科技領域作出創新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發展潛力。
第十六條 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項目,不得參評項目獎。已獲得組織獎的組織,不得再次參評組織獎。已獲得個人獎的個人,不得再次參評個人獎中的同類型獎項。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十七條 管理辦公室制定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比表彰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議后提交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申報指南。推薦單位按照指南組織有關方面申報各獎項。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的推薦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及受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 推薦程序。
(一)管理辦公室根據各地區和各單位情況確定各推薦單位的推薦名額。
(二)推薦單位按照推薦名額組織開展本地區、本單位的推薦工作。
(三)申報單位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組織和個人,經所在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隸屬或行政區劃關系報送推薦單位。項目獎由參評科研成果的牽頭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四)推薦單位應當根據擇優遴選的原則確定擬推薦的項目、組織和個人,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后,向管理辦公室提交各獎項推薦材料。推薦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管理辦公室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補充材料的,由推薦單位組織申報單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審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管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獎、組織獎、個人獎候選名單及相關信息,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參加下一屆評比表彰活動。
第二十三條 涉密項目、組織和個人的推薦及受理,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各獎項細化評分標準和評審工作規則,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審專家庫。
根據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及申報情況,設置若干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按規則抽選產生;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評審結束后可以根據要求公開。
第二十六條 評審程序。
(一)管理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進行初評,按照評分標準和工作規則提出項目獎、組織獎、個人獎候選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征求意見。
(二)必要時,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通過初評的組織獎和個人獎候選者進行現場評審,深入考察候選組織和個人的業績、影響力等,并對申報及推薦材料中有疑義的重要信息進行復核。
(三)管理辦公室將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逐級評審出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建議授獎名單。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管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建議授獎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市場監管總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評審的,不得參加下一屆評比表彰活動。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監管總局公示的申報材料或建議授獎名單存在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管理辦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留下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凡屬于對獎項等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涉及申報材料真實性及參評科研成果創新性、推廣應用情況、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排序等異議,推薦單位應當協助管理辦公室調查核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管理辦公室;必要時,管理辦公室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參評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三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將建議授獎名單提交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請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批準。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由市場監管總局頒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表彰證書。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授獎數量、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限定數額。具體如下:
(一)每屆項目獎授獎名額為一等獎不超過25項、二等獎不超過65項、三等獎不超過130項。其中,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二)組織獎授獎名額不超過5個。
(三)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授獎名額分別不超過1個、4個和3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比表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匯報。
第三十六條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視情況建議有關方面予以糾正或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評比表彰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應當建立推薦單位、申報單位、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項目、候選組織、候選個人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檔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并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推薦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參與有關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參加評審的專家須簽訂專家承諾書,獨立、客觀、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與候選獎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參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的,取消其當屆和下一屆參評資格。
表彰獲得者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表彰,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置。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撤銷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證書,并取消往后連續兩屆的參評資格;情節嚴重的,視情況取消往后連續三屆以上參評資格。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九條 表彰獲得者應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自覺維護榮譽,禁止使用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條宣傳表彰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科研成果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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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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