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市政府公布《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修訂)》,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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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和特定責任人發布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分類管理、分級預警、統一發布”的原則。
第五條 預警信息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經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發布責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發布。
第六條 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級別的劃分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執行。
未達到規定等級的提示類信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另行確定發布標準。
第七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發布責任單位發布預警信息統一由發布工作機構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
第八條 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是承擔全市預警信息發布的專業平臺,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為發布責任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供發布通道和服務,不改變預警信息發布責任權限。
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應當與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以下稱三級治理中心)、行業部門應用、社會傳播資源有效對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加強對本級預警信息發布、接收、傳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為預警信息發布提供人員、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經濟信息、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疾控、海事、氣象、消防、通信管理、鐵路、地震等發布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絡以及預警信息分類分級發布標準、流程、審批制度,做好相應類別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審核、信息發布、評估檢查等工作,對預警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的發布工作機構,承擔本級預警信息發布以及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建設、運行、管理和預警效能評估工作。
第三章 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發布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風險普查和隱患排查,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設施,建立歷史、實時監測信息數據庫和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數據庫并通過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IRS)實現共享。
市外發生可能影響本市的突發事件,相關發布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監控。
第十三條 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監測信息,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推演和評估。
對可能造成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相關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逐級上報至市政府,經批準后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四條 發布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態勢,按照預警等級劃分標準,制作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第十五條 按照“誰產生、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預警信息應當經發布責任單位審核后發布。需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預警信息,由發布責任單位按照程序報批。未按照規定審批的預警信息,不得發布。
第十六條 預警信息按照規定審批后,由發布責任單位通過數字化手段向同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推送。發布工作機構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發布規則,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發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監控,做好預警信息發布的全程留痕、預警回執和環節計時,及時匯總發布相關的統計數據,向相關發布責任單位反饋。
第十八條 發布責任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警信息傳播機制。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流程,與同級發布工作機構建立快速發布的“綠色渠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電視臺要采取滾動字幕、加掛相應預警標識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范知識,應急廣播要迅速播發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社會各類資源,充分利用應急廣播、有線電視、短信、電子顯示屏、網站、社交媒體、手機應用等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充分發揮三級治理中心高效流轉和處置預警信息作用,形成相互銜接、規范統一、運行高效的預警信息傳播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利用好上述傳播方式的基礎上,還應督促村、社區等基層組織采取鳴鑼吹哨、敲門入戶等方式傳播預警信息,實現至少1種手段覆蓋預警信息傳播盲區。
第四章 預警響應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基層治理指揮中心開展預警信息接收、研判、傳播、處置和反饋。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研判分析對本地區的影響和風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急責任人和網格員,協助轄區村(社區)、醫院、學校、民政服務機構和其他管理服務對象,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搶險加固重要基礎設施,組織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受威脅群眾和重要財產轉移避險。
相關行業部門應當根據預警信息類別和等級,結合預警響應措施和預案,建立“預警信息+工作措施”的響應指令,并及時向管理服務對象、應急責任人下達,組織做好突發事件對本行業影響的監測,指導督促管理服務對象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并做好預防成效評估和反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準確傳播預警信息,組織指導公眾采取科學的防范措施。
鼓勵公民積極主動獲取預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
第二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以及大型商場、旅游景點、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響應指令和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落實相關防范應對措施,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處置情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大數據、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預警發布平臺運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優化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管理制度,迭代升級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并與三級治理中心、一體化治理智治平臺深度融合和雙向賦能。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管理和氣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綜合預警聯席會議制度,與發布責任單位、駐渝部隊、有線電視運營商、電信運營商等加強工作聯動,定期溝通會商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協調解決預警信息發布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預警信息發布清單動態管理制度。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定期梳理本行業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報本級發布工作機構備案后統一納入預警信息發布清單。未納入清單但需要臨時發布的預警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當加強與發布工作機構對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發布工作,并及時納入清單。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發布工作機構應當視情對預警信息發布、響應情況和工作動態進行通報。
市、區縣(自治縣)發布工作機構應當對發布責任單位和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預警信息發布、傳播、響應等情況進行效能評估。
第二十八條 發布責任單位和發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發布全鏈條的監督管理,對未經授權發布或者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等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渝府發〔2011〕31號)《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渝府辦發〔2016〕75號)同時廢止。
通知原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原標題:權威發布|事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市政府出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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