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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守規矩,方能遠行。為進一步加強科研經費管理,防范于未然,現摘選17個科研經費常見違規案例及警示,通過典型案例剖析,揭露科研經費使用中的常見風險點,幫助大家進一步明晰科研經費使用的“紅線”與“底線”,強化責任意識和規矩意識,規避潛在風險。
以案為鑒,警鐘長鳴!
案例1 通過向學生發放勞務費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經費
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調查,大連某高校遲某某通過向學生發放勞務費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經費,情節較重,違反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定,決定撤銷遲某某相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遲某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和參與申請資格5年,給予遲某某通報批評。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 虛報冒領勞務費或專家咨詢費,借學生名義冒領勞務費據為己有。
案例2 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
天津某大學化學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關課題項目中,利用其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票報銷套現的手段,從天津某大學騙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理財及生活、消費支出。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7萬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構經濟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虛構事項等弄虛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經費。
案例3 利用關聯公司外協轉撥套取科研經費
浙江大學原教授陳某某利用關聯公司外協轉撥套取科研經費。陳某某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在申報與中標某重大專項課題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并將其博士生作為B公司、C公司職員列為課題主要參與人員。陳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票、編制虛假合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B公司、C公司賬上的國撥經費900余萬元沖賬套取。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共計人民幣20萬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違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案例4 拆分報銷規避招投標監管要求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師在本人負責的科研項目中,針對同一類檢測事項與同一家企業分別簽訂 19 份委托測試合同,共計約60萬元,單份金額1萬元—5萬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報銷的行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處理結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案例警示】
不得故意拆分報銷,規避招投標、簽訂合同以及經費審批。
案例5 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科研經費
吳某某在擔任北京某高校二級學院院長期間,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并主管項目經費審批、使用的職務便利,與A公司、B公司簽訂虛假的文獻信息檢索合同,將所在單位支付的文獻檢索費用共計人民幣38萬余元轉入上述兩家公司后換取現金并據為己有。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賠38萬余元發還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構服務內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經費。
案例6 與供應商串通虛構交易套取科研經費
北京某醫院某課題負責人李某、課題成員王某合謀采取虛列支出方式,通過課題實驗試劑、耗材供應商某生物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賬戶套取課題經費。供應商王某月在明知課題團隊李某、王某上述行為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銀行賬戶用于套取課題經費。經查實,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課題經費75.76231萬元。最終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列實驗試劑、耗材、設備采購、測試化驗加工等科研相關支出,或與供應商串通虛構交易、抬高價格、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經費。
案例7 偽造人員名單虛報勞務費用
原北京某大學宋某某借用親友、老鄉等5人的身份證,在銀行開設賬戶,并以5人為“校外勞務人員”身份,簽訂虛假勞務合同,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央財政資金68萬元(稅后實際所得人民幣57.12萬元)據為己有。偽造勞務人員名單,虛報勞務費用81.6萬元,分別轉入6個存折,并從中提出32.6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宋某某以犯貪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構科研項目參與人員、偽造勞務關系等方式虛報冒領科研經費。
案例8 違規報銷個人消費支出
某高校原處長高某某利用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的科研項目經費中違規報銷機票費、通信費、商店購物開支等款項合計16萬余元,在學校引進人才科研啟動經費中報銷家人機票款、通信費、商店購物開支等款項合計6萬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學校給予科研項目配套的組織實施與獎勵費中違規報銷旅游費、個人物業費等合計20萬余元。高某某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和免職處理。
【案例警示】
不得違規報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娛樂、健身、醫療、培訓、參觀旅游等費用?。
案例9 虛構差旅套取科研經費
湖北省武漢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員答某,以實地調研為由,攜帶妻子到鎮江、南京、濟南和青島等地游玩,回來后制作僅幾百字的調研報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報銷單后企圖蒙混過關。答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全額退賠報銷的費用。該研究院時任相關負責人被追究領導責任。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增差旅天數、編造調研行程、虛報住宿標準等方式套取科研經費。不得借科研調研之名行個人旅游之實,更不得通過虛增費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經費。
案例10 違規套取科研經費
某單位課題負責人利用虛報學生助研津貼,虛開耗材采購、外送檢測發票報銷,虛構科研合作項目等方式套取本人負責的科研經費用于個人使用,累計600余萬元。該項目負責人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職務犯罪行為經法院審理,被認定犯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過虛構事實、偽造憑證等手段套取科研經費。科研經費管理的紅線不容觸碰,任何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的違規行為,都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處。
案例11 協助、參與他人套取科研經費
某單位實驗室科研助理在課題負責人授意下,通過虛報學生助研津貼的方式,協助課題負責人套取科研經費8萬余元用于實驗室不能報銷的開支。同時該科研助理還長期負責套取經費的支取、記賬工作。該科研助理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課題負責人另案處理。
【案例警示】
不得協助、參與他人套取科研經費,切勿因顧及情面或懷有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參與,也須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面臨法律后果。
案例12 違規套取橫向科研經費
某單位課題負責人利用虛開發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橫向科研項目經費4萬余元,用于個人消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該課題負責人被給予記過處分。
【案例警示】
不得違規套取橫向科研經費。納入學校管理的橫向經費均屬公款,課題負責人管理使用橫向經費,行使公權力,屬于公職人員,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監督,違規使用橫向經費屬于違法行為。
案例13 超范圍列支項目資金
1.某單位科研項目直接經費中超范圍列支通用辦公設備(筆記本電腦等)、辦公用品(硒鼓、復印紙、U盤、電吹風、路由器等)。
2.某單位科研項目直接經費中超范圍列支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費用。
3.某單位科研項目直接經費中超范圍列支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打印費、網絡費、非項目研究周期內申請的專利年費。
4.某單位科研項目直接經費中超范圍列支非本課題項目資助的論文版面費。
上述超范圍列支資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超范圍列支項目資金。項目資金的列支范圍應嚴格遵循相關管理辦法及項目預算,任何與科研活動無直接關聯的費用均不得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案例14 結余資金使用不規范
某單位課題組從項目結余經費中違規列支潤色費、與科研無關的辦公家具購置費5.4萬元,所涉違規使用資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違規使用科研結余資金。科研結余資金應用于本項目組的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嚴禁挪用于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購置、消費等支出。
案例15 間接經費使用不當
某單位課題組在科研間接經費中違規列支過節慰問費、物業電話費等5.27萬元,所涉違規使用資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違規使用科研間接經費。科研間接經費應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間接經費并非“自留地”,嚴禁隨意列支與科研管理和項目實施無直接關聯的費用。
案例16 以單位下屬機構名義簽訂采購合同
某單位課題組先后購買測序服務11萬元、8萬元,均以課題組所在部門名義與對方公司簽訂合同,課題組被要求完善合同簽訂手續。
【案例警示】
不得以單位下屬機構名義對外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簽訂主體應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單位下屬機構名義簽訂合同不僅違反合同簽訂主體的相關規定,還可能導致合同效力瑕疵、資金管理失控、法律責任歸屬不清等風險,進而引發科研經費使用不規范、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案例17 執行期間項目資金執行率偏低
某單位課題在項目執行期間資金執行率低,結題時執行率為38.5%,執行率在50%以下。此情況在科研經費檢查中被列為問題。
【案例警示】
不得對項目資金執行進度疏于管理,杜絕因資金閑置導致項目進度滯后。科研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科學制定經費使用計劃,合理安排科研進度與經費支出節奏,確保項目資金使用高效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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