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90,發送“代考”“考后改分”誘騙匯款的認定為詐騙罪。
1、秦獻糧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六。
2、被告人秦獻糧,男,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
3、秦獻糧2014年4月至8月,伙同康亮賢等人,合謀事先購置銀行卡、手機卡和QQ號,分工后,以發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虛假信息的手機短信,謊稱有考后改分、代考等非法服務,并留下聯系方式,如有人聯系考后改分或代考,康亮賢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誘騙對方匯款至指定的銀行賬戶,再將被害人信息交由秦獻糧,由秦獻糧冒充各地教育部門或人社部門的“領導”,以“保證金”等名義繼續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銀行賬戶。案發經統計,秦獻糧等人用此詐騙手段詐騙10起,騙的金額6萬元。
4、雙峰縣法院判決秦獻糧詐騙罪5年,罰金6萬。
5、司法觀點,秦獻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個別考生或家屬的投機心態進行詐騙,虛構事實,詐騙被害人錢財,又假冒教育部分和人社部門等身份繼續詐騙,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應當按照詐騙罪從重處罰。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