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96,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1、賈某某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案例之二。
2、被告人賈某某,男,17歲,上海市長寧區。
3、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賈某某虛報年齡,化名“賈某一”,謊稱經營新媒體公司,以網上刷單返利為幌子,誘騙18名被害人在“分期樂”等網絡平臺購買京東E卡、樂花卡,或者誘騙被害人在支付寶“網商貸”“美團借貸”等小額貸款平臺借款后供其使用,騙得人民幣39萬。案發后,賈某某被抓獲,家屬全額退臟且獲得被害人諒解。
4、長寧區法院判決賈某某詐騙罪3年、緩刑3年,罰金3萬,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進入網吧、酒吧,禁止每日22時后夜不歸宿。
5、司法觀點,人民法院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判前社會調查,判中法庭教育,判后回訪等多項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特色工作機制。調查發現未成年人賈某某原家庭結構完整,初中時曾獲得省奧數第四名和全國奧數銅獎,但初二時因為父母鬧離婚選擇輟學,后獨自在上海居住生活,靠參加電競比賽為生,在此期間,父母平時忙于生計,監護的缺失,導致賈某某法律意識淡薄、金錢觀的錯誤以及自控能力不足是賈某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案發后,賈某某和父母深刻認識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家屬積極退賠各被害人,人民法院又聯系賈某某戶籍地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對賈某某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經綜合考量,對賈某某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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