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用戶@五桶工坊發布的一段視頻引發關注:一名穆斯林男子在城市街道上當眾進行禮拜,被執勤警察及時勸阻。視頻發到網上后獲贊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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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是,街道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其首要功能是保障交通通行、社會交往與市政管理,并非法定的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
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公共場所進行宗教儀式,妨礙了其他公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損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國憲法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這一自由始終以不破壞社會公共利益、不妨礙他人權利為前提。公共街道的使用權屬于全體公民,不能因個別人的宗教行為而被任意侵占。
警察依法勸阻不當宗教行為,正是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多數人公共權益的正當執法行動。
如果這位信徒真的出于虔誠而履行宗教義務,那么他理應在規定的禮拜時間前,提前安排好行程,前往清真寺或選擇一處私密、安靜且不妨礙公共秩序的空間進行禮拜。
伊斯蘭教義本身對禮拜場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在無法進入清真寺的情況下,信徒完全可以在家中、辦公室進行禮拜,只要環境潔凈、方向朝向麥加即可。
然而,此人卻偏偏選擇在城市街道上鋪開毯子、當眾跪拜。這種行為與其說是出于信仰,不如說更像一種刻意制造關注的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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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視頻畫面可見,執勤警察多次上前勸阻,明確告知其行為已違反公共場所管理規定,但該男子拒不配合,執意下跪開始禮拜。
這種公然抗拒執法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疇,演變為對公共秩序和執法權威的挑戰。
如果在美國發生這種公然違抗警察執法的行為,肇事者輕則被強制帶離,重則可能被擊斃。
相比之下,中國警察始終堅持文明、克制,給予當事人充分溝通與改正機會。然而,此男子卻把警察的文明當成軟弱可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男子在公共場所拒不聽從警察勸阻、執意實施違法行為,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理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其予以必要懲戒,不僅是維護執法權威的需要,更是對守法公民權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有力保障。(作者:神奇的明明;來源:九州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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