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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小馮與大劉是某中學初中三年級學生,某次課間休息時,班內小楊等男同學圍坐在一起掰手腕,小馮、大劉也參與其中。小馮應大劉邀請進行比試時,手腕受傷并暈倒在地,隨即被送往醫院。
經診斷,小馮左肱骨干骨折,之后進行了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手術。小馮家長與大劉家長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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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掰手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對抗性強,且存在手臂骨折、肌肉損傷的可能,屬于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事發時,小馮、大劉均年滿15周歲,對掰手腕活動潛在的危險具有認知和預見的能力。小馮在面對大劉邀約時自愿迎戰,屬于自甘風險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自甘風險情形下如認定構成侵權,則需進一步證明大劉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庭審中,小馮關于事發過程的陳述前后不一,其申請的證人——同學小楊也拒絕出庭作證,加之掰手腕本身即存在受傷的風險,因此無法證實大劉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馮的全部訴訟請求。
“自甘風險”規則適用范圍為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可包括具有對抗性的競賽活動,冒險類活動以及文化娛樂活動等。比如學生愛玩的斗膝、掰手腕、拔河等常見體育活動,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競技類活動,極速賽車、拳擊、散打等高風險對抗性體育項目,探險、登山、極限運動等較高風險的冒險運動。
“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存在以下限度:一是受害人是自愿參加;二是適用范圍僅限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三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僅限于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四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不得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中,小馮是自愿參加掰手腕活動,也無證據證明大劉對小馮的損害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法官提醒
“自甘風險”條款的立法本意是在文體活動中合理界定參與人的責任邊界,既不讓正常參與活動的行為動輒得咎,也鼓勵大眾在知情和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參加。校園中掰手腕等自發的游戲活動,有助于緩解學習壓力,增強體質,培養勇于挑戰的品格。家長如因個別意外事件而過度擔憂、排斥此類活動,無異于因噎廢食,不利于學生身心全面發展。
但強調自甘風險并非對校園安全責任的免除,學校應對此進行正面引導與規范,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幫助學生正確認識潛在風險,掌握自我保護技能。也應注意:如果在文體活動中參與者抱著故意心態或者出現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那么就不屬于出于競技比賽或娛樂心態參與,便要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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