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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刑事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司法機關紛紛探索提升訴訟效率的改革路徑。其中,“刑拘直訴”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辦案機制,在部分地方得到推廣試行,據稱能夠實現刑事訴訟全流程提速。然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郭爍教授近期在《法學》雜志發表文章,對這一模式的正當性進行了系統反思,認為其于法無據、有悖法治原則,應當即刻停止。這一學術聲音為當前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論鏡鑒。
所謂“刑拘直訴”模式,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再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該模式最初出現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被一些地方視為提升訴訟效率的創新舉措。以重慶市渝北區首例刑拘直訴案件為例,從刑事拘留到法院作出判決僅歷時19日,其中法院從立案至判決僅用時5日。如此“高效”的辦案速度,確實令人矚目。目前,北京、南京、鄭州、天津、山東、浙江等地均已開展類似探索,部分地區還出臺了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加以推行。
然而,在效率光環的背后,郭爍教授指出了這一模式存在的深層問題。從制度功能角度審視,刑拘直訴模式對刑事拘留制度形成了雙重違背。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拘留定位為緊急情況下的強制到案措施,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征。但在刑拘直訴模式下,拘留不僅無須以緊急情況為前提,還可存續于刑事訴訟全程,甚至可以架空其他強制措施,明顯突破了拘留的功能定位和權限配置。更為吊詭的是,拘留決定權依法歸屬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并不具備拘留決定權,那么刑拘直訴模式所倚重的拘留狀態如何得以存續至作出判決,在規范層面缺乏明確依據。
從權利保障視角觀察,刑拘直訴模式對被追訴人權利存在多重漠視。相較于原先取保直訴等模式,刑拘直訴以確定的全程羈押為代價,換取可疑的、不確定的訴訟提速。被追訴人既已認罪認罰,案件也限于輕微,基本不存在妨礙訴訟活動的動機,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必要性殊為可疑。此外,該模式一刀切地剝奪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架空了刑事訴訟法第96條和第97條的明確規定。值班律師幫助流于形式、告知義務履行存疑等問題,也使得被追訴人權利處分的自愿性、明智性難以得到保障。
更深層次的問題在于,效率優先的價值導向隱含“配合制約原則”的異化風險。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明確,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刑拘直訴模式下,為實現全程提速,公檢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得到顯著強調,而制約機制則被相應削弱。審查批捕程序的跳躍,使得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幾乎無從談起;過于緊湊的辦案時限,也可能導致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橡皮圖章”化。在有效律師幫助時間窗口被大幅壓縮的背景下,冤假錯案的風險悄然增加。
郭爍教授在文章中明確提出,刑拘直訴模式“于法無據,于法背離”。強制措施的運用關乎公民人身自由,顯屬法律保留范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法治改革觀要求改革必須經過法治方式,不能進行違法改革。一些地方以“意見”等形式繞過上位法規定,其改革合法性值得商榷。正如多年前有學者對“河南陪審團”改革提出的警示:“改革應有憲法、法理依據,應循常理”。在多省市密集推廣刑拘直訴模式的當下,重申刑事司法改革與法治之間的邏輯顯得意義非凡。
當然,這并非否定刑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案多人少”矛盾客觀存在,訴訟效率的提升確有其現實需求。但效率的追求不能以犧牲正當程序為代價,不能以突破法治底線為手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歷程表明,通過試點改革循序漸進地將行之有效的成果上升為立法,是實現改革與法治協調的可行路徑。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或許可以從漸進式改革刑事拘留制度、完善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措施適用等角度入手,在法治軌道上穩妥推進刑事司法改革,而非以“刑拘直訴”這類于法無據的模式尋求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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