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太重要了,不能只交給將軍們。"——喬治·克萊孟梭
它同樣太重要了,不能只交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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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總統把"戰爭部"的舊名重新搬上國防部的門楣,他想喚回的,究竟是一個名字,還是一種不受約束的權力?
2025年,特朗普政府將沿用了近八十年的"國防部"更名為"戰爭部"。這一舉動看似只是對1947年以前舊稱的復古致敬,卻像一顆投入華盛頓政治深水區的石子,激起了遠超語義學范疇的漣漪。國會山上,兩黨議員為此展開激烈交鋒;大西洋彼岸,歐洲盟友面面相覷;而在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那冷靜而克制的文字背后,一個古老的憲政追問被再次推至前臺——
在美利堅合眾國,究竟誰有權發動戰爭?總統能在多大程度上繞過國會,將國家拖入戰火?而那些寫在羊皮紙上的程序制約,在真槍實彈的緊急時刻,還能剩下幾分效力?
這不是一個抽象的憲法學課題。它關乎生死,關乎秩序,關乎一個超級大國的每一次軍事抉擇如何在"程序正義"與"效率至上"之間走鋼絲。
讓我們拆解這架復雜的戰爭決策機器,看清其中的齒輪、裂縫與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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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憲法的原初設計:開啟戰爭的鑰匙交給國會。
理解美國戰爭權力的起點,必須回到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那個悶熱的夏天。
制憲者們剛剛擺脫英王喬治三世的專制統治,對行政權力的無限膨脹懷有深入骨髓的警惕。
他們最恐懼的場景之一,就是一個人——哪怕他是民選的總統——能夠憑一己之意將國家送上戰場。
詹姆斯·麥迪遜在制憲會議記錄中寫下了那句被后世反復引用的話:"行政部門是最熱衷于戰爭的權力分支,也是最容易發動戰爭的分支。因此,憲法審慎地將戰爭問題交給了立法機關。"
于是,美國憲法作出了一個在當時堪稱激進的制度安排:
第一條第八款
明確賦予國會"宣布戰爭"的權力,以及招募軍隊、撥付軍費、制定軍事規則等一系列配套權力。
第二條第二款
則規定總統為"合眾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
這一設計的精妙之處在于分權制衡:國會掌握"是否打"的決定權,總統掌握"怎么打"的指揮權。鑰匙在國會手中,方向盤在總統手里。沒有國會轉動鑰匙啟動引擎,總統的方向盤無處可打;而一旦戰爭啟動,國會也不應干預具體的戰術指揮。
這是一個優雅的理論模型。
但歷史證明,優雅的理論往往在遭遇現實時變得面目全非。
自1789年建國以來,美國對外使用武力超過200次,但國會正式宣戰僅有5次——1812年對英戰爭、1846年美墨戰爭、1898年美西戰爭、1917年一戰、1941年二戰。
也就是說,在絕大多數軍事行動中,美國總統繞開了憲法規定的"正門",從各種"側門""后門"甚至"窗戶"出入。
這種"憲法文本"與"政治現實"之間的巨大裂縫,構成了理解特朗普——以及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戰爭權力的真正背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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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種戰爭場景:執行程序從嚴格到模糊
要回答"特朗普如何才能發動戰爭",首先需要區分戰爭的性質。不同規模、不同對象、不同緊迫程度的軍事行動,對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政治成本。
場景一:全面戰爭——憲法程序的"滿格運行"
什么情況下觸發?針對主權國家的大規模、持續性軍事行動。想象一下對波斯發動全面入侵,或是與某個大國爆發正面沖突——這是憲法原初設計所針對的核心場景。
完整程序如下:
第一步:總統提議。總統向國會提交正式的書面宣戰請求,詳細闡述戰爭的必要性——國家安全面臨何種威脅、外交途徑為何已經窮盡、軍事行動的目標是什么。這通常伴隨著總統在國會聯席會議上的演講。1941年12月8日,羅斯福在珍珠港事件次日走上國會講壇,發表了那篇僅用六分鐘的"國恥日演說",堪稱這一程序的經典范例。
第二步:國會辯論與投票。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對宣戰決議進行辯論和投票,以簡單多數即可通過。這一環節是國會行使憲法權力的核心——民意代表們審議戰爭的正當性、必要性和可承受性,代替全體國民作出生死攸關的抉擇。
第三步:總統簽署。兩院通過后,宣戰決議提交總統簽署,正式生效。此后,國家進入法律意義上的"戰爭狀態",一系列特殊的戰時權力(如經濟管制、情報擴權、戰時審查等)隨之激活。
這套程序莊重、嚴謹、透明,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的憲政精神。但問題在于——它已經八十多年沒有被完整使用過了。
自1941年對日宣戰以來,美國再未正式宣戰。朝鮮戰爭、越南戰爭、海灣戰爭、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這些耗資數萬億美元、犧牲數十萬生命的重大軍事行動,無一走完憲法規定的全套宣戰程序。
為什么?因為現代戰爭的形態已經遠超制憲者的想象,而總統們找到了更"便捷"的替代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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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戰爭)
場景二:有限軍事行動——灰色地帶總統權力漸趨膨脹
什么情況下觸發?反恐打擊、定點清除、空襲、特種作戰、人道主義干預、"有限"的軍事威懾行動——這是冷戰以來最常見的美國對外用兵形式。
在這一場景下,總統不需要國會正式宣戰,而是依賴兩套法律工具:
工具一:《戰爭權力決議》
這部法律誕生于越戰創傷之后,是國會試圖"奪回"戰爭權力的標志性立法。其核心條款規定:
總統可以在未獲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動用武力,但必須在48小時內書面通知國會,說明行動的理由、范圍和預計持續時間。
軍事行動持續時間不得超過60天(可延長30天用于撤軍),除非國會在此期間批準繼續行動或正式宣戰。
國會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聯合決議要求撤軍。
這部法律看上去是一張"緊箍咒",但在實踐中,它反而被總統們視為一張"許可證"——既然法律承認總統可以先動手再通知,那么48小時的窗口期足以完成一次空襲、一次定點清除、甚至一場小規模戰役。至于60天的期限限制,歷任總統往往通過聲稱行動"不構成敵對行動")來規避——奧巴馬在2011年利比亞軍事行動中就使用了這一說辭,盡管美軍實實在在地投下了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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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二:《授權使用軍事力量法案》
這是理解21世紀美國戰爭權力最關鍵的一把鑰匙。
2001年AUMF:在9·11事件僅三天后,國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該法案(參議院98:0,眾議院420:1,唯一的反對票來自加州眾議員芭芭拉·李),授權總統對"策劃、授權、實施或協助9·11恐怖襲擊的國家、組織或個人"使用"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武力"。
請注意這段授權文字的模糊性——它沒有指定具體國家,沒有設定地理范圍,沒有規定時間期限,甚至沒有明確界定"相關組織"的標準。這張近乎空白的授權書,在此后二十多年間被歷任總統反復援引,用以支撐在阿富汗、伊拉克、敘利亞、也門、索馬里、利比亞、尼日爾等至少七個國家的軍事行動,打擊對象從基地組織擴展到ISIS,再到各種松散關聯的地方武裝。
2002年伊拉克戰爭授權:專門授權總統對伊拉克使用武力。這一授權在薩達姆政權倒臺、伊拉克戰爭結束多年后仍然有效,被后續總統"借殼"用于其他目的。
正是這些模糊的、過時的、被無限延伸的授權法案,構成了總統繞過國會發動戰爭的最大"法律黑洞"。
場景三:緊急自衛——總統的"先發制人"特權
什么情況下觸發?美國本土遭受直接攻擊,或海外駐軍、外交機構面臨迫在眉睫的武力威脅。
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憲法學界普遍承認總統擁有固有的自衛權,無需事先獲得國會批準即可采取軍事行動。這一權力的法理基礎并非來自某部具體的法律,而是源于憲法賦予總統的"總司令"角色以及國際法中的自衛原則。
典型程序:
總統立即下令反擊,無需等待國會授權。
國防部長通過參謀長聯席會議向各戰區司令部下達作戰指令。
事后,總統向國會報告行動情況,國會通常會迅速通過追認性質的授權法案。
珍珠港事件后,國會在一天之內完成宣戰投票。9·11事件后,2001年AUMF在一周內通過。在生死存亡的緊急時刻,國會的制衡功能幾乎自動讓位于總統的行動權威。
這三種場景構成了一個從"嚴格程序"到"幾乎無程序"的光譜。
而真正的危險,在于總統有強烈的動機將第一種場景偽裝成第二種或第三種,從而規避最嚴格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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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朗普的實戰案例:程序如何被"創造性"地突破
理論是冷冰冰的,但政治是活生生的。讓我們看看特朗普——這位以"不按常理出牌"著稱的總統——在任期內究竟是如何操作戰爭決策程序的。
案例一:擊殺蘇萊曼尼——"先斬后奏"的極致操作
2020年1月3日凌晨,巴格達國際機場附近,一架MQ-9"死神"無人機發射的地獄火導彈,將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圣城旅"指揮官卡西姆·蘇萊曼尼的車隊炸成廢墟。這是自二戰以來,美國首次在和平時期刺殺一個主權國家的高級軍事將領,其政治與法律后果的嚴重性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特朗普政府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令人瞠目的是,白宮援引的竟然是2002年伊拉克戰爭授權。該授權的原始目的是應對薩達姆·侯賽因政權對美國的威脅,但特朗普政府將其重新詮釋為:該授權覆蓋"伊拉克境內對美國構成威脅的任何力量",而蘇萊曼尼當時身處伊拉克,因此打擊行動"合法"。
這一邏輯的荒謬性顯而易見:一部旨在推翻特定政權的授權法案,被"創造性"地挪用來刺殺另一個國家的將軍。這就好比一張寫著"允許拆除A棟樓"的施工許可證,被用來炸毀隔壁的B棟樓——理由是B棟樓的住戶曾經走進過A棟樓的院子。
更關鍵的程序違規在于:特朗普政府事先未通知國會。
根據《戰爭權力決議》,總統在動用武力后應在48小時內通知國會。
特朗普雖然在事后提交了通知,但該文件被列為機密,普通國會議員無法查閱完整內容。民主黨議員憤怒地指出,這等于剝奪了國會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國會的反擊:2020年1月,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戰爭權力決議》,要求總統停止對波斯的軍事行動(除非獲得國會授權或面臨迫在眉睫的攻擊)。2020年2月,參議院也以52:48的微弱多數通過了類似決議。然而,特朗普毫不猶豫地行使了否決權,而國會未能湊夠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否決。
結果:一次可能引發中東全面戰爭的軍事行動,在沒有國會事先授權、法律依據牽強附會、事后監督被總統否決的情況下,完整地走完了全部流程。
憲法的制衡機制,在這一案例中幾乎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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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5年——國會的"亡羊補牢"與總統的"見招拆招"
蘇萊曼尼事件的教訓,促使國會在特朗普第二任期內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立法行動:
第一刀:切斷"過時授權"。2025年9月,眾議院投票廢除了1991年海灣戰爭授權和2002年(實為2003年正式開戰的)伊拉克戰爭授權。這意味著特朗普再也無法像擊殺蘇萊曼尼時那樣,從抽屜里翻出一份二十多年前的授權書來為新的軍事行動背書。這一立法雖然姍姍來遲,但在象征意義上標志著國會終于開始清理那些被總統濫用的"僵尸授權"。
第二刀:針對特定對象的事前約束。面對特朗普政府對委內瑞拉日益強硬的姿態(包括軍事威脅、海軍部署和"二次打擊"言論),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總統在對委內瑞拉采取任何軍事行動前必須獲得國會明確授權。這是國會試圖從"事后追認"模式轉向"事前批準"模式的一次重要嘗試。
然而,這把刀最終砍在了棉花上。副總統萬斯在參議院行使了其作為議長的投票打破平局權,否決了該決議。這一結果暴露了國會制衡總統戰爭權的根本軟肋——在黨派政治高度極化的背景下,總統所在政黨的國會議員往往選擇站在總統一邊,而非站在憲法一邊。
第三個動向:國防部更名為"戰爭部"。雖然這一更名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不改變任何實質性的權力分配),但其政治信號極為強烈。
批評者認為,這是特朗普政府在意識形態層面為擴張軍事權力做鋪墊——當"國防"的概念被"戰爭"取代,進攻性的軍事行動就更容易獲得話語合法性。
支持者則辯稱,這不過是恢復歷史傳統,讓名稱更誠實地反映機構功能。但無論如何,這一舉措加深了國會和輿論對特朗普軍事擴權意圖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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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衡的困境:為什么國會總是"管不住"總統?
從憲法文本來看,國會擁有制約總統戰爭權的充分工具——宣戰權、撥款權、立法權、調查權、彈劾權。但在實踐中,這些工具要么生銹了,要么被卸掉了零件。原因何在?
1. 信息不對稱:總統知道得太多,國會知道得太少
情報系統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總統可以通過選擇性披露情報來"制造"戰爭必要性,而國會議員往往只能在信息迷霧中投票。
當蘇萊曼尼被擊殺后,國會議員們甚至無法閱讀完整的行動通知——因為它是機密的。一個看不見靶子的人,如何射擊?
2. 速度不對稱:導彈比辯論快
現代戰爭的節奏以小時甚至分鐘計算。一枚巡航導彈從發射到命中只需幾十分鐘,而國會走完一輪辯論和投票程序至少需要數天。在這種時間差面前,國會的事前審批權幾乎不可能在緊急軍事行動中發揮作用。這也是為什么《戰爭權力決議》實際上承認了總統先行動的權力——它試圖解決的是"事后"制約問題,而非"事前"授權問題。
3. 政治激勵不對稱:支持戰爭比反對戰爭安全
對國會議員而言,在"國家安全"議題上反對總統是高風險行為。如果反對后果然發生了恐怖襲擊或軍事危機,反對者將被貼上"軟弱""不愛國"的標簽。而支持總統動武,即使事后證明決策失誤,也可以用"當時情報顯示有威脅"來推卸責任。這種不對稱的政治激勵,導致國會在戰爭問題上的默認姿態是"不反對",而非"嚴格審查"。2001年AUMF的投票結果(眾議院420:1)便是這一心態的極端體現。
4. 制度慣性:先例的力量
每一次總統成功繞過國會動武而未受到實質性懲罰,都在構建一個新的"先例"。而這些先例的累積效應是驚人的:從杜魯門未經國會授權介入朝鮮戰爭,到肯尼迪的豬灣入侵,到約翰遜的北部灣事件,到里根的格林納達入侵,到克林頓的科索沃轟炸,到奧巴馬的利比亞行動,再到特朗普擊殺蘇萊曼尼——兩百多年來,總統權力的擴張不是一次性的"政變",而是一系列漸進式"越界"的疊加。每一次越界都讓下一次越界變得更"正常"。
5. 2001年AUMF:那張永不過期的空白支票
這或許是最致命的制度漏洞。2001年AUMF至今仍然有效,且其模糊的措辭允許幾乎無限的解釋空間。一位總統只需宣稱某個組織與基地組織或其"相關力量"有聯系(這一聯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松散的、甚至是推測的),就可以在世界任何角落動用武力。在這部法律的庇護下,美國在全球反恐戰爭中動用武力的地理范圍已經擴展到至少85個國家。
國會數次嘗試廢除或修訂2001年AUMF,但始終未能成功。原因很簡單:廢除容易,替代難。如果廢除AUMF而不出臺新的授權框架,可能導致正在進行的反恐行動突然失去法律依據;而如果出臺新的授權,圍繞其范圍、期限、監督機制的爭論將極其復雜。國會因此陷入了一種"制度性癱瘓"——明知漏洞存在,卻無力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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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意的隱形制約
在法律和制度之外,還有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在約束著總統的戰爭決策——公眾輿論。
美國民眾對海外軍事干預的態度在過去二十年間發生了深刻轉變。
從2001年9·11事件后近90%的民眾支持入侵阿富汗,到2023年調查顯示61%的美國人認為應減少海外軍事干預,這一趨勢的轉向清晰而持久。
阿富汗戰爭的混亂撤軍、伊拉克戰爭的虛假理由、無休止的反恐行動帶來的疲憊感,共同塑造了一個對戰爭日益懷疑的美國公眾。
特朗普本人深諳民意的力量。他在2016年競選中以"反建制""反無休止戰爭"為賣點,猛烈批評小布什的伊拉克戰爭和奧巴馬的利比亞干預。
在第二任期內,他一邊展示軍事強硬姿態(威脅波斯、向委內瑞拉海域派遣軍艦),一邊刻意避免大規模地面入侵——因為他清楚,在當前的民意環境下,一場新的"泥潭戰爭"將是政治自殺。
民意不是法律程序,它不能阻止總統按下發射按鈕。但它構成了一種"軟約束"——總統在決策時不得不計算政治成本。
如果說憲法是戰爭權力的"硬件防火墻",那么民意就是"軟件殺毒程序"。前者可以被繞過,后者可以被操縱,但兩者合在一起,仍然構成了對總統單方面發動大規模戰爭的顯著阻力。
六、國際法的制約無力
當我們討論"特朗普如何才能發動戰爭"時,不能不提及國際法的維度——盡管這一維度的實際約束力可能最弱。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各國應避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合法使用武力的途徑僅有兩條: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自衛權的行使(第五十一條)。
但美國,尤其是特朗普治下的美國,對國際法的態度向來是"合則用之,不合則棄之"。擊殺蘇萊曼尼時,美國聲稱行使的是自衛權,但國際法學者普遍質疑:波斯并未對美國發動武裝攻擊,蘇萊曼尼的"即將發動的威脅"從未被令人信服地證實,"先發制人的自衛"在國際法中的合法性至今充滿爭議。
特朗普第二任期的單邊主義傾向使國際法的約束力進一步削弱。
對委內瑞拉的軍事威脅、對巴拿馬運河主權的言辭挑釁、對格陵蘭的"收購"暗示——這些舉動雖然尚未轉化為實際軍事行動,但它們傳達的信號是明確的:在特朗普的世界觀中,國家實力決定一切,國際法不過是強者手中可以選擇性援引的工具。
而對于國際社會而言,面對一個擁有全球最強軍事力量、在安理會擁有一票否決權的超級大國,國際法的執行機制幾乎無從談起。這是全球秩序中最大的悖論之一:最需要被法律約束的力量,恰恰是最不受法律約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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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論:特朗普如何才能發動戰爭?
答案取決于你問的是"法律上"還是"事實上"。
法律上:發動全面戰爭需要國會宣戰;有限軍事行動需要在AUMF或《戰爭權力決議》框架內運作;緊急自衛可以先行動后報告,但不能無限期持續。這是憲法設計的完整程序鏈條。
事實上:2001年AUMF的模糊授權仍然為總統提供了近乎無限的法律掩護;《戰爭權力決議》的48小時通知要求和60天期限在實踐中形同虛設;國會的事后制衡屢屢被總統否決權擋回;黨派極化使國會難以形成跨黨派的制衡合力;而信息不對稱、速度差異和政治激勵結構,都系統性地偏向總統一方。
本質上,美國的戰爭決策機制已經從憲法設計的"國會主導、總統執行"悄然滑向了"總統主導、國會追認"的現實模式。
這一轉變并非一夜之間發生,而是在兩百多年的憲政實踐中,由一系列戰爭、危機和先例逐步累積而成。特朗普不是這一趨勢的始作俑者,但他以其獨特的政治風格——對制度約束的蔑視、對行政權力的崇拜、對"交易式"決策的偏好——將這一趨勢推到了新的極端。
程序的價值不在于它能絕對阻止錯誤的決策,而在于它迫使決策者在行動前接受審視、承擔說明義務、面對反對意見。
正如大法官杰克遜在1952年"揚斯頓鋼鐵案"中的經典判詞所言:"總統的權力在得到國會明確授權時最大,在國會沉默時居中,在違反國會意志時最小。"
當程序被繞過,當授權被無限延伸,當"國會沉默"變成常態,總統的權力就在不知不覺中膨脹到制憲者們最恐懼的程度。
這不是一個關于特朗普個人的故事,而是一個關于制度如何被侵蝕的故事。它提醒我們:憲法不是一座堅不可摧的堡壘,而是一座需要每一代人不斷修繕和守護的建筑。當守護者們因為疲憊、恐懼或政治算計而放棄了守護的責任,磚墻就會開裂,屋頂就會漏雨。
而在磚墻之外,是無人知道何時落下的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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