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窗口竟成私人收費站?遼寧住建廳王某8年斂財1600多萬,不給錢就百般刁難、給錢就火速辦件。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起案件平均一年受賄200萬,是合法年收入的33倍,網友質疑就僅僅是單一個人的貪腐?監管為何失效,法律量刑如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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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僅憑接件轉辦的微小職權,就能貪腐8年之久,癥結在于監管的問題,崗位8年未輪崗、審批流程無電子留痕、群眾投訴渠道失效,贓款通過現金和親屬賬戶洗白也未被審計發現。這并非個例,2024年江蘇某政務大廳窗口人員受賄一案,同樣是與中介勾結,利用群眾辦事信息差、服務辦理時間差收受好處費,這說明針對微權力監管的共性漏洞,看似不起眼的基層職權,一旦脫離監督,就極易成為尋租工具。
從法律角度看,根據《刑法》,受賄罪300萬元以上即屬數額特別巨大,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但輿論的核心訴求,遠不止懲處王某一人。
本案中,王某8年貪腐不可能毫無痕跡,上級部門的監督缺位,甚至可能存在的內部默許,相關責任人也不能置身事外,疏于監管的直屬領導也可能因玩忽職守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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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就擔心,那么王某已將1600多萬元違法所得全部揮霍,怎么辦?其實這并不等于錢花光就免責。依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之前,安徽滁州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人員張某,貪污近7000 多萬元全部揮霍后,法院仍判決全額追繳,通過查封其別墅等方式執行,且明確這一責任終身有效。王某案亦是如此,法院也會在刑事判決中明確繼續追繳贓款、責令全額退賠,即便其服刑期間無財產可供執行,刑滿釋放后只要有收入、資產,司法機關仍可隨時執行,絕不會因贓款被揮霍,就免除其退賠受害企業損失的法定義務。
本案讓人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微權腐敗早已形成逆淘汰式的營商生態,因為企業并非主動行賄,而是陷入不行賄就辦不成事的困局,所以最后受損的不只是企業,市場公平也被貪腐破壞。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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